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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iki (爱上靓女),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业主与物业管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Oct 15 19:33:39 2003), 站内信件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制约,即使业主与物
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业主按时交纳了管理费,那么其与物业管理
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是确立的。但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两者之间的合同是
属于服务合同,这点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认为这
点就是之所以发生类似的案例上告到法院也难以获得索赔的主要原因。

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物业管
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
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失窃的案例中,业主通常只要做到一下三方面:
1、按时交纳管理费;2、出门关好门窗,做好防盗措施;3、失窃后及时报案
那么业主就基本没有过错了

而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是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比如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承诺24小时巡逻、进出小区的人员按要球登记等相关的
规定。只要业主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也就无
过错了。

所以一旦发生失窃事件,业主当然是希望获得赔偿,通常也就会将矛头指向物
业管理公司,如果业主要状告物业管理公司,那么主要要作的当然是看物业管
理公司是否履行了义务。
而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当然是以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属于服务合同,只是提供服
务来抗辩了,并且已经按规定提供了服务,履行了义务。并不是以什么罪犯应
负最大责任来抗辩

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的前提下,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要对此负责任
了,至于责任要负责到哪种程度,就在于法院的界定了,好像通常采用三七开
或者四六开的做法(物业公司负责三成或者四成)

我对此问题的理解,可以的话你就别恢复了,你老人家时间宝贵,我也不敢受教
【 在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用不着教育你。。。。因为俺没那闲功夫,是你丫先没事找骂呢。。。。
: 你自己看看自己写的案例,再看看你找的这个所谓条例
: 是一个法律关系?我说的废话?哈!长这么大个人我就不说你了
: 【 在 miki (爱上靓女)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没病,你有病才真,动不动就一副教育别人的嘴脸,你很厉害啊
: :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
: : 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
: : 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业主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但是责任负责到哪种程度,在于法院给予的界定。业
: : 内对于这种情况的一般建议采用三七开或者四六开(物业公司负三成的责任或者负
: : 四成的责任)。
: : 什么“什么这是物业公司抗辩的理由,也是法院认定事实其中的一点”和我上面说的
: : 有关系吗,我还真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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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仔!!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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