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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iki (爱上靓女), 信区: CL
标  题: 有关上面的讨论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Oct 16 13:31:23 2003), 站内信件

没想到我小小的问题引来了轩然大波,还引起了大家的争吵
这实非我本意
当初我出题的本意已经把问题界定了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大前提下
当然这里并没有将罪犯的责任排除在外的意思,可能表达的不好
这才引起了我和dandyboy的争吵,真是罪过了^_^
dandyboy指出罪犯责任的这一点当然是没有错的,不过个人认为不在我的讨论范围内
当时一时火气,我俩争吵了起来
我觉得关于我提出的问题在3165那篇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如果说要补充的一点当然就是把dandyboy关于罪犯责任的那一点补充进来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制约,即使业主与物
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业主按时交纳了管理费,那么其与物业管理
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是确立的。但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两者之间的合同是
属于服务合同,这点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认为这
点就是之所以发生类似的案例上告到法院也难以获得索赔的主要原因。

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物业管
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
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失窃的案例中,业主通常只要做到一下三方面:
1、按时交纳管理费;2、出门关好门窗,做好防盗措施;3、失窃后及时报案
那么业主就基本没有过错了

而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是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比如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承诺24小时巡逻、进出小区的人员按要球登记等相关的
规定。只要业主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也就无
过错了。

所以一旦发生失窃事件,业主当然是希望获得赔偿,通常也就会将矛头指向物
业管理公司,如果业主要状告物业管理公司,那么主要要作的当然是看物业管
理公司是否履行了义务。
而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当然是以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属于服务合同,只是提供服
务来抗辩了,并且已经按规定提供了服务,履行了义务。

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的前提下,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要对此负责任
了,至于责任要负责到哪种程度,就在于法院的界定了,好像通常采用三七开
或者四六开的做法(物业公司负责三成或者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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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仔!!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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