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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经济犯罪与资格刑设置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Apr 12 13:50:17 2001), 转信

所谓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资
格刑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职权、亲权、职业权四种。但与经济犯罪有关
的只有两种,即公职权和职业权。前者也称官职权,指剥夺犯罪人永远或在一定期
限内不得担任某一官职或公职,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及利用企业官职(
如厂长、经理、董事长、总裁)进行重大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后者也称经营权,即
剥夺犯罪人永远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某种职业或进行某种行业上的经营,主要
适用于那些滥用某种职业或行业多次进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的犯罪人。虽然我国刑
法中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如刑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
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但针对经济犯
罪领域内的资格刑几乎没有规定,如职业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资格、法人资格、
法人职务、从事专业或行业等。当然,就这些资格刑的设置来看,是作为行政处罚
还是作为刑罚处罚,历来学术界争论很大。我们赞同将这些资格刑规定在刑罚制度
中,理由有三:一是可以充分显示或发挥资格刑的刑罚威力,警示那些想利用某种
职业或行业进行经济犯罪的人不敢轻举妄动,如果仅仅规定在行政法或经济法中显
然力度不够;二是有国外的立法例,如瑞士刑法典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和五十四
条分别规定了剥夺官职权、亲权及监护权、职业或经营权三种资格刑;三是有利于
犯罪防控,严密刑事法网。我们这里谈几点有关经济犯罪资格刑的具体立法建议。


第一,实行经济犯罪资格刑的分立制度。具体是指将有关经济犯罪资格刑所包含的
各种权利之剥夺分别予以规定,并单独适用,彼此之间不发生连带关系。这样可以
保障适用对象上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并充分显示和发挥经济犯罪资格刑对特定犯罪
人的预防作用。比照国内外立法例,建议我国在刑法中分别规定企业官职权(包括
集体、私营、外资、合资等一切企业)、职业权(主要是指职业资格)和经营权(包括
经济领域各行业经营权)等资格刑,甚至尽可能细化,以便于执行与操作。

第二,明确规定适用各种资格刑的条件。如企业官职资格刑的条件可包括业务受贿
数额、次数及索贿情节和其它严重情节等;企业职业资格刑的条件可包括经济犯罪
的数额、次数、累犯、惯犯、参与重大的经济犯罪、造成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等。
各种职业、行业资格刑可根据自身的职业、行业特点予以规定。

第三,相应规定撤销资格刑或恢复其资格权利的条件。这是为了鼓励一些人悔过自
新,给其重新做人和为社会作贡献的机会。如可规定有重大科技发明、重大立功表
现、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撤销或减免一定的资格刑。

第四,具体规定各种资格刑的等级、期限。如规定终身资格刑、10年制资格刑、5
年制资格刑等。

第五,规定资格刑不能易科,以防止资格刑形同虚设,被他人替换。

第六,建立资格刑执行的监督机制或制度,以保证资格刑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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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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