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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认定“婚内强奸”的界限应在诉讼期间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Apr 12 13:54:46 2001), 转信

“婚内强奸”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学者讨论激烈的一个问题。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能
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学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成
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即夫妻双方在性行为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
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并未排除以妻子 作为强奸对象的强奸罪,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
然包括丈夫。另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夫妻之间有
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
义务的肯定性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
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
结婚后,不论是合法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非正
常存续期间,也就是离婚诉讼至法院,法院受理期间,丈夫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民事诉
讼法的任务就是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和行使诉讼权利,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侮
辱、诽谤、殴打或打击报复视情节应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由此可见,离婚诉讼期间,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这种婚姻关系已进入法
定解除程序,女方不再向对方承诺履行性行为的义务,也就是说,离婚诉讼期间,
婚姻关系在女方的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在行为上主动向法院申请离婚,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如在此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妻子的人
生权利和性权利,而且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情节特别严重的已构成犯
罪。同时,其行为完全违背妇女的意志,符合刑法中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构
成强奸罪。因此,认定“婚内强奸”的界限,应在离婚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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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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