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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法学断想》之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Oct 31 15:49:29 2003), 站内信件

                     二、    法律与权利

顺着自然法的思想,我们不难得出"天赋人权"的结论。这里的"人权"更多的是着眼
于人的自然权利、基本权利。人作为一种高级的社会性动物,社会性是人的第一性
,失去社会性的人不再为"人",而沦为单纯的动物。人权是对人的社会性的基本保
障,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因而人权应该是与生俱来的,绝不是某位人物某
纸公文给予的--我们作为"人"而存在,不需要其他同等的人的首肯!

权利是由法所创设,权利从来就是神圣的,即便如此,在世俗的社会中,权利最终
还是要由法的外化表象--法律--来确认。法律的制订多少搀和了人的意志,这使得
民众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根本性侵犯成为可能,或者说,不可避免。这种抽象性的对
权利的侵犯,比之具体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性质完全不同,是对
"天赋人权"的背离。无论哪一种侵犯都好,民众对此从来都是不予认同的。19世纪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写到,权利是支撑起整个文明社会的基
石,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每个人都应该为争取权利而斗争,而且,你不应当
放弃这种斗争,这是每个人的义务--因为,"为权利而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斗争胜利的结果,是权利被写入法律,得以确认。这种确权的过程,反复循环,
呈螺旋式上进,因而人类也逐渐走向一个民众享有广泛权利的文明民主的社会。

法律就是这样充当权利的践踏者跟保护神。这种尴尬的角色,正是民众对法律又爱
又恨的心理基础。我们崇拜法律,因为我们清楚,唯有经过法律的确权,当权利受
到侵犯时国家才会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我们憎恨法律,因为我们
明白,我们是法律用权利的栅栏围起来的绵羊,只能乖乖地呆在圈内活动,更可悲
的是,羊圈通常是那么的小,而我们却只能望着圈外绿油油的青草干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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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神杀神,遇佛弑佛!没有什么能阻挡我前进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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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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