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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十字路口往前走), 信区: CL
标  题: [转载] 对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法律分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Oct 31 21:53:23 2003), 站内信件

发信人: 昨夜无眠 (不要让我等太久), 信区: Law_Society
标 题: [转载] 对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法律分析
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Sat Jul 12 13:08:52 2003), 本站(ytht.net)

【 以下文字转载自 triangle 讨论区 】
【 原文由 昨夜无眠 所发表 】

杨支柱


每当有富人落入法网,网上论坛总是一片喝彩之声。这并不完全是基于红眼病的幸
灾乐祸,官商勾结、为富不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孙大午5月底的被刑事拘留是
一个例外:不但没有一个被非法集资的“受害人”额手称庆,还有众多的网友和学者
替他鸣不平。他们把孙大午描述成一个优秀的农民企业家,一个为中国农民的前途命
运忧心忡忡的思想者。我从网上看了孙大午的一些文字,也深有同感。

我早就想为孙大午写一些文字了,只是苦于网上流传的这些信息无法证实。7月11
日南方都市报刊出《孙大午是经济犯罪还是因言获罪?》一文,终于印证了网上流传
的有关孙大午的消息,那些被集资的“受害”农民并不认为自己受了孙大午的害。

大午公司职工卢清才说:“我在这儿上班,把钱放在这里,用着方便,花着也方便,
他还给我打借条,他愿借,我愿存,两厢情愿的事,怎么违法了呢?”
大午集团的所在地朗五庄村民杨桂林说:“我根本就没想要多少利息,就是为了方
便,随时用随时取,有时急需了半夜都能取。”
大午集团附近的丁庄一位儿子在大午集团上班的老太对记者说:“这钱都是孙大午
开给我们的工资积攒下来的,我们再借给他发展生产,有什么错呢?”
真正的“受害人”只有垄断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徐水支行的行长房晓明说,大午集团的集资令大午集团所在地附近的
几个营业网点几乎吸收不到存款,对当地信用社造成很大冲击,扰乱了金融秩序。

我为什么要给这个“受害人”加上引号呢?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真正的受
害人——如果有的话——应该是广大的储户,而不应该是金融业务的垄断者。“金融
秩序”应该是信用,而不是金融业务的垄断者的部门利益。
显然,孙大午的非法集资并没有损害“储户”的利益,也没有扰乱金融秩序。
这并不足以证明孙大午无罪:某一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等于该种行为
没有社会危害性,它只是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要搞清孙大午非法集资到底有没
有构成犯罪,不能仅仅观察其行为结果是不是扰乱了金融秩序,还要看他的行为本身
是不是符合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是不是比正常的商业行为更有
可能破坏金融秩序。

如果我们仔细对照一下孙大午的非法集资与刑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会发现给孙大午
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两个方面存在疑问。

首先,孙大午的非法集资严格地讲应该说是消费借贷(此处“消费”是与“使用”
相对应的,而非与“生产”相对应),而非吸收存款。存款和消费借贷有两大区别:
一是存款在性质上属于消费寄托,因此即使是定期存款储户也可以随时按活期存款取
出,这一区别导致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拥有更多的自有资金,这一区别也使得资金
通常不够雄厚的非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存在相当大的信用风险;二是吸收存款的目的不
像消费接待那样是自己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息放贷,这进一步增加了信用风险,因
为能否随时满足储户的取款要求不仅仅取决于银行的经营状况,也取决于借款者的经
营状况。根据第一个区别,可以把大午集团向职工和附近农民的定期借款从所谓“非
法吸收存款”中排除出去,因为大午集团并非金融机构,没有随时还款的义务。根据
第二个区别,大午集团的全部集资都应该认为是消费借贷而非吸收存款,因为迄今没
有发现大午集团贷出去任何一笔钱。

第二,孙大午集资的对象是大午集团的职工和附近农民——其中又有相当部分是大
午中学的学生家长。这样一个特定范围内的人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
众”,也是有疑问的。法律之所以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是因为金融业的
信用风险大于普通商业,而非金融机构的资产和偿还能力通常低于金融机构,吸收公
众存款极易造成信用危机。然而大午集团并不是靠高利息诱惑“储户”,而是依靠内
部职工与周围农民对大午集团的信任吸收“存款”的。在这种“低头不见抬头见”的
范围内集资,不负责任拿储户的利益去冒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上大午集团所从
事的也是低风险产业。即使经营不善,这些职工和乡邻也比较容易谅解,闹出社会问
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目前“受害储户”对孙大午的同情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由此看来,孙大午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仅在事实上没有损害所谓“储户”利益,而且
在逻辑上也不大可能使大午集团的“储户”冒比普通商业风险更大的风险,不大可能
扰乱金融秩序。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两大疑问只要有一个孙大午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而且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
事实上许许多多的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都搞过非法集资,甚至有许多国营企业也搞
过非法集资,政府大都没有治他们的罪,这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因为这些
企业从银行贷款有困难(困难并不是违法乃至犯罪的充分理由,肚子饿了偷一块面包
仍然是偷),实在也因为类似的非法集资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13-15条的规定,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随着中国入时的进程,国家对银行业的垄断正逐步放松,禁止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
金的规定也迟早是要废除的,到那时像大午集团这样的非法集资(实际上是发行债券)
大概也就合法化了,只是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去办个登记手续罢了。值此变革时代,
对孙大午案谨慎而公正的处理,实在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社会主义吗?”
——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84.10

评析:一个虚设的前提,万一伤害了“社会主义”呢?“朕”保留对尔“抄家”的
权力!可见,个人的自由、财产是不算什么的,即使合法也不行,“社会主义”才最
重要的!





法的悲哀。官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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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当如孙仲谋!

※ 来源:.一塌糊涂 BBS ytht.net.[FROM: 202.112.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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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一塌糊涂 BBS ytht.net.[FROM: 202.112.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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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lways missed you.
so I missed you.
so I missed you.
so I miss you so much!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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