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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审理企业产权转让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Apr 12 14:00:55 2001), 转信

一、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范围问题

出让方的主体范围,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必须是国家的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的
投资机构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
为产权转让的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授权投资机构是指国家投资公司、国
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在国家授权部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一般都是
由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总公司等代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从集体企业的角度
看,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按级划分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统一
行使所有权或由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并由此成为出让方。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
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其既可以是
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

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双方当事人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
则,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2、双方当事人不得借企业产权转让,悬空或逃废银行或债权人的债权。

3、双方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企业产权转让尤其是整体转让应当采用规范的操作方式,如公开拍卖、招标转
让、协议转让。

5、关于“零价格”出售小型企业的效力问题。对此问题,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对出售企业资产的评估是规
范的客观公正的,出售操作程序是规范合法的,并且出售行为经过了有权机关的批
准,就应当认定其效力。

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1、按规定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属于中央级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审批,
应当按照中小型、中型、大型国有企业的不同划分,分别报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或国务院批准;属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审批应分为:成批出让国有企业以及大
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的,必须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出让属于
地方管理但有中央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代表
政府直接行使国有企业产权的部门或机构出让单个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按
其隶属关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出让集体
资产产权的,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属于工业企业的应到经委办
理审批手续,属于其它企事业单位应到体改委办理有关手续。

2、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债务进行处置。一是评估应体现“真实、科学、公正、合
理”的原则。看对现有资产评估是否认真审核国有企业现有的帐面资产和实物资产
,又考虑到企业如果出卖,按市场价格现在可能达到的实际价值,是否确定了国家
所有者的真正权益。看对无形资产是否加以了合理评估。看对债务处理是否符合实
际,是否落实债随资走的原则。二是评估应当委托资质等级高、信誉好、能力强的
中介机构进行,应当进行规范操作。对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评估的规定
,让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应尽可能委托会计事务
所、审计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小型的乡镇企业的评估,可以委
托乡镇财政所或乡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切实把
好评估关。

3、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
期限届满,拒绝履行合同,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并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如果买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包括全部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卖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当首先认真调查买方
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如买方具有支付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足额担保的,应当限
期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如买方不具有支付能力,且不能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买方虽
有支付能力,但限期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卖方仍未完全履行交付(资产)义务,买方可以要求
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企业产权转让后原企业遗留或遗漏债务的处理问题

原企业遗留(漏)债务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评估时遗留债务,主要是对
原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债务的遗留。其主要发生在核产核资时,只注重帐
面审核,而没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企业债务不细不严,如遗留应支付的货款、借
款利息等;二是被转让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所遗漏的债务
;三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对外担保很难从原
企业帐面上反映出来而形成债务遗留;四是挂靠单位的债务,企业转让后,在挂靠
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五是一些特别的企业侵权之债。人
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法制原则。(二)法人制度
原则。(三)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在这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处理企业改制中
的债务问题,具体为:对于企业产权转让仅为企业出资人或者股东变更,原企业并
不消灭的,企业产权转让前遗留或遗漏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企业法人自行承担。
企业产权全部转让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原企业法人不消灭,仅是出资人变更
,则企业出售前的遗留债务,仍由该企业法人自行承担;受让方将所受让的企业整
体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的公司,原企业予以注销,企业转让前遗留(漏)的债务,
应当由受让方以其在新建公司中的股权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受让方以所购企业为基
础重新注册新的企业法人,企业转让前的遗留(漏)的债务,原企业予以注销的,应
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办理的,法院应将新
企业法人与老企业法人均列为被告。诉讼中,法院应当责令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办理注销手续,判令新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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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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