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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uxiaozhen (bibu bibu),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居然,强奸罪也有不作为的~~~~~~~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Nov  9 20:39:58 2003), 站内信件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09:38:25 2003提到:

不作为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啊。。。。。。。

不如各位举例说明,看谁说得中,哈哈


yuxiaozhen (bibu bibu) 于Sun Nov  9 09:43:40 2003提到:

不可能吧?
 不作为针对的是命令性规定,当为而不为。
强奸罪是禁止性规定,不当为而为。
两个本身就是矛盾的,是不是你看错啊??



guoryan (十字路口往前走^重拾激情) 于Sun Nov  9 09:49:19 2003提到:

他在北大未名看的,呵呵。。
感觉很奇怪。。。。。

谁那么NB能这样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09:53:41 2003提到:

咔咔~~~~~~~所以说太好玩的。北大的教授上课举的例子,应该不会错吧。

                ~~~~~~~~~~你这种观点在哪看的?什么算命令性规定?有问题~~~~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0:01:17 2003提到:

 有啊,一个十四岁以下的女孩在主动搞你,你躺在那儿不动任她上!
结果就是啦,哈哈。


guoryan (十字路口往前走^重拾激情) 于Sun Nov  9 10:09:04 2003提到:

你系得!!



guoryan (十字路口往前走^重拾激情) 于Sun Nov  9 10:10:40 2003提到:

要是男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客体,那这是谁强奸谁jie?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15:08 2003提到:

                         ~~~~~~~~呵呵,基本概念混淆,常识性错误。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0:15:53 2003提到:

   还是男的强奸女的吧。女的主动,男的不反抗,那么就不算女的强奸
男的啦。而男的跟十四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在法律上来说好像是算
强奸吧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0:16:18 2003提到:

  应该是主体,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16:39 2003提到:

错,你也没学好,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0:18:46 2003提到:

  偷偷的告诉你,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不过我希望未来是!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0:20:29 2003提到:

  应该是实体?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21:46 2003提到:

我在CL呆了这么多年,你也不用偷偷告诉我,这一点我早就知道。咔咔~~~~

如果你是个有良心的人,建议你不会学法律了,否则会给你带来莫大的痛苦~~~~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23:07 2003提到:

把客体换成犯罪对象~~~~~~~~~在这里,犯罪客体是指性的纯洁性与不可侵犯性。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0:25:36 2003提到:

那是潮流。至于是否会为奸人服务,如果我还鹅不死的话,我都不会接这些单。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0:27:16 2003提到:

  哦,明白,客体在这里是指法律要保护、禁止侵犯的东西。而不是表面上的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30:04 2003提到:

                       ~~~~~~~~~唉,那你根本不适合做一个律师,或者说,你对律师
职业的理解还没有成型。不要把律师的职业道德跟人个道德混为一谈。即使是十恶不赦的
奸人,也有他的合法权利。对他们的这些权利,作为一个律师要尽力维护,这是作为一个
律师的最基本的要求。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30:25 2003提到:

re



guoryan (十字路口往前走^重拾激情) 于Sun Nov  9 10:30:37 2003提到:

                                  ~~~~~~~~~~~~~~~~~~~~~~~~~~~~~~~~~~~~
 法律的意识维护的是应然的法律正义,律师只是fired gunman,无需为了看不过眼
 而浪费自己的业务,呵呵。。。电视电影里就常出现这样的矛盾和心理斗争


yuxiaozhen (bibu bibu) 于Sun Nov  9 10:33:43 2003提到:

这种观点是在很普通的刑法教材中可以看到。
举个例子,我手头上有一本法律出版社的新刑法适用案例指导丛书的《刑法总则》。
里面P143说道:不作为是指违反命令性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地行为,即
当为而不为就是不作为。

在我们地刑法教材里面也有说,你是怎么学刑法地啊?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35:54 2003提到:

嗯,我现在对什么都持一种怀疑态度,包括对教科书。。。。。。。这是一种境界的提
升,哈哈……



yuxiaozhen (bibu bibu) 于Sun Nov  9 10:39:21 2003提到:

基本地概念问题是学术界达成共识地,可以借以沟通地工具。
你可以自己下定义,但在据以沟通时应用地概念,还是要采取“入乡随俗”地态度。
之后你要去怀疑、修改概念那是你地事了,呵呵。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44:34 2003提到:

学术界根本就没有共识………基本概念是有的,但对基本概念的定义或理解却是五花八

门。概念越基本,这种争议越大。试问一下,最基本的概念,如权利,其定义是什么?

“法”又是什么?



yuxiaozhen (bibu bibu) 于Sun Nov  9 10:50:53 2003提到:

话事这样没错,但是什么叫做“通说”?
就是大家在没有共识下作出的妥协共识。
当然每个人又会作出自己的个性化解释。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Nov  9 10:58:34 2003提到:

呵呵,还有一点,现在中国的教科书,对所谓的“共识”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比
如说,“命令性规定”用在这里,我就会怀疑之。偶就不见什么通说都会用上这个词。
至少来说,我认为这是作者表述有问题。因为是基本概念,所以更要注意涵盖一般性。
这也是基本概念之所以争论最大的原因。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于Sun Nov  9 11:52:46 2003提到:

   哦,是我表达的不清晰吧,嫌疑犯也有他的辩护的权利。我上面说的
奸人,是指那些向诬告别人,或者向推卸自己所有责任的贱人。例如一个
强奸女孩的富家子弟要高价请律师帮他反告那个女孩勾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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