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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大学最后的圣诞即将到来……), 信区: CL
标  题: 也谈法律学人的良心(非常大)[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Dec 19 14:45:07 2003), 转信


    刚读到上篇帖子,对其中观点并不赞同。在此,我也来抛砖引玉,阐述一下我的看法

    刘涌一案是辽宁省近几十年来影响最为广泛的刑事案件之一,作为严重的黑社会案件
,必然对社会生活、百姓利益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辽宁的百姓、媒体对此刘涌一案的
判决表示异议和批评,可以理解,甚至全中国的百姓和媒体都有权这样理解。但是,一个
法律学人绝不应该这样做。我们应当感到高兴,不是为刘涌侥幸逃脱死刑而高兴,而是为
中国的刑事诉讼正义而感到高兴,为中国的法官敢于承认刑事办案程序中的问题,遵守法
律的规定而高兴。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刑法领域,向来都是政法委、纪委和党委走
在诉讼的前沿,法律听从政党要员意见和为媒体所左右,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一大诟病。
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和严打行动,甚至是公检法三机构联署办公和办
案。试问,这样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就是法律人的理想吗?可以说,这些与刑事诉讼法的
原则都是相背离的。
    法律的终极价值之一是正义,而实现正义有着许多的层次,我并没有读多西方法学经
典著作《正义论》,也不想在这卖弄对法理学的理解。但是,作为一个在法律行业追寻理
想的人,我想为中国千千万万的律师说一句公道的话。刘涌案件的代理人之一,是田文昌
律师,庸俗地混迹于市井生活的我,当然并不认识这位中华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但是其刑事案件的办案水平,也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田文昌律师究竟如何办案,在办
案过程中究竟收取了刘涌家属多少代理费,这些本质上与这一话题无关。可是有一点,被
大家忽视了,
正是田文昌律师,这位令公诉机关惧怕的刑事辩护斗士,在他的努力之下,辽宁的法院才
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了有利于刘涌的判决。
    律师办案,追求和体现的价值之一,就是实现社会的正义。在具体的案件中,律师及
可能作为原告方代理人,也可能作为被告方代理人,但无论是担任哪一方代理人,律师都
应当履行其职业道德和义务。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哪怕犯罪嫌疑人罪恶累累,律师仍应
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义务,只有这样,才是一位合格的律师。很可能,通过律师
的辛苦劳动,抓住了控方诉讼中的漏洞,而使犯罪嫌疑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如同美国
的辛普森杀妻案,对个案来说,正以被破坏了,但是在整个国家的诉讼体系来说,法制的
尊严得到了维护。毕竟,诉讼的正义远远高于个案的局部正义,只有实现了基础的程序正
义,我们才能在尸体上进而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
    因而,刘涌案的判决,并不是什么坏事情,相反,这是我们法律学人希望的曙光。律
师的法律地位得到尊重,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得以维护,这是我们最值得庆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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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                 * *      小室幽幽,竹繁水流。
    我就是射雕英雄的传人,       * * *     古琴静案,清茶待友。
      东方不败的师傅,           * * *     清音几许,知己相酬。
         西方失败!                *       天涯永祝,万里同舟。

               其实,我还是觉得养猪能比较发挥我的专业优势!

※ 来源:.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http://bbs.nju.edu.cn [FROM: 211.162.1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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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guoryan 於 Dec 19 14:45:50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38]
※ 转载:·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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