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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德国之声: 黑社会头子刘涌伏法,反思中国司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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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由 coolfire@bbs.pku.edu.cn 所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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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德国之声: 黑社会头子刘涌伏法,反思中国司法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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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头子刘涌伏法,反思中国司法政治

中国沈阳的黑社会老大刘涌,12月22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再审判决
死刑,立即执行。其间,围绕刘涌命运的猜测和坊间对刘涌一案暴露的中国司法
政治问题、腐败与黑社会问题等等,成为中国社会、媒体、网络以及国际间的关
注焦点。德国之声中文网为此做了以下特别分析和评论。
1.刘涌一案的疑点与问题

早在本月18日中国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前,中国的法律界和媒体即对这次中国最高
法院历史上第一次以再审方式介入一桩普通刑事案子,表示了叁点关注:
1)刘涌2002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证据是否部分取自对其他成员的“刑讯逼供”?
这正是2003年8月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所依据的“本案具体情况”。
2)刘涌及其 沈阳嘉阳集团的手下是否算作“黑社会组织”? 2001年的一份由14
位中国刑法专家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此质疑最深。
3)最高法院提审此案,是政治继续介入司法的结果,还是标志着最高法院职能的
历史性转变?
12月22日上午10时,最高法院在锦州的合议庭最终改判辽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
。当日11时35分在锦州市殡仪馆被注射处死,随即火化。但相关疑点并未消除,
更有新的问题引起关注。
首先,如此迅速执行,甚至急到将殡仪馆作刑场,不能不让外界产生许多猜测。
其次,从最新获得的最高法院判词来看,改判理由主要是否认侦察阶段“刑讯逼
供”问题的存在,否定刘涌律师方面提供的六名看守武警书面证词。而且,虽然
最高法院在一无被告申诉、二无辽宁高检抗诉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
,虽然合乎“发现确有错误”的法律根据,但是却与先前对辽宁高院终审判决的
批复相矛盾。8月的二审也即终审与10月启动再审之间只相隔两个月,不能不让人
怀疑背后的政治因素。民间舆论对中国政府反黑决心的怀疑固然很重要,但是来
自公安系统的压力也许才是真正原因。
外界注意到,当年主持抓捕刘涌的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现在已升至公安部治安
局副局长,在最高法院判决后的激动和评论与数月前有很大差异。
联系到辽宁高院8月份终审判决后法学界普遍的叫好-认为该判决是法律回归人权
、追求程序正义的最新发展,这一差异恰恰暴露了中国法学精英与行政系统和公
众意识之间的巨大鸿沟。中国的公安系统奉工具主义为圭皋,社会大众只知实质
正义。谁是谁非?问题到底在哪儿呢?
2.中国司法政治下程序正义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中国法学界自90年代以来已经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这是一个巨
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他们也在积极影响中国司法实践。原中国人民大学、现北
京大学着名刑法哲学家陈兴良几年前就已出任北京海淀区副检察长;政法大学法
哲学家贺卫方几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司法界的再教育。但是,在司法政治日益败坏
的条件下,在“以法治国”名义下对程序正义的强调真的能够趋近实质正义吗?

以刘涌为例,他并不是普通的街头混混,其父是沈阳中级法院刑事庭庭长,当地
资深政法干部,其弟及其多名“哥们兄弟”都是当地警察,更与沈阳中级检察院
院长刘实以“叔侄”相称,作为一名地方人大代表,与沈阳市政界、警方、司法
部门有着错综复杂的一体化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他是“组织地下黑社会
”,倒不如说他只是沈阳地方政府黑社会化了的一颗螺丝钉罢了。
这种背景下,程序正义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关键是政治与司法的分离,即司法
独立。在后极权主义中国,法院仍然在党以及相应的“政法委”的控制下,而地
方的政法委书记通常就是当地的公安局长,重大判决也由党领导下的审判委员会
做出,没有也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律教育、独立的法官职业、独立的司法审判、乃
至法官的独立人格。
换言之,当中国法学家们相信哈耶克的名言“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时候,刘
涌案的最终结果无情证实了中国法学界的天真、中国司法的政治化和程序正义之
不可能。
3.社会正义可能吗?

因此,也许有必要反思刘涌案最终结果,寻找其中的积极含义,特别是与现行胡
温新政府的民粹主义倾向相关联的政治含义。
我们看到,刘涌案前后,中国民间对社会正义的诉求越来越高涨。民间的这种诉
求,即分配正义的诉求,要求判决结果或者政治干预能够满足受伤害者的合理补
偿,并且剥夺刘涌所代表的“先进阶级”的财产。而且,这种需要正在通过互联
网和官方控制下的媒体自发显现,而非循着既有的司法或政治程序。
但是,刘涌案的最后,与对刘涌死刑的立即执行的同时,我们并未看到判词中对
刘非法财产立即追缴的立即执行。刘涌通过向副市长马向东贿赂和暴力“砸拆”
方式取得的7亿嘉阳集团资产一直在正常运作,受害各方并未得到补偿。显然,最
高法院判决的政治目标极其有限,无意触及目前中国境内流行的不正义的财富分
配格局。
中国现有的政治-司法程序与制度不仅排除了实现程序正义的可能,也因缺乏明
确的价值追求,更多地服务于官僚国家资本的自身利益和社会控制目标,从而排
除了满足分配正义的可能。
4.无法乐观的结论

法庭诉讼,包括中国最高法院的这次提审,本来是在社会正义奥援下程序正义得
以实现的最佳案例,也是社会正义通过法庭各方的公开辩论和质证这种交往理性
得以实现的绝佳机会。但是,不公开的审判,不对称的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和
不彻底的分配正义结果,无法让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司法政治、正义前
景、社会公平与社会团结建立更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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