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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开始努力), 信区: CL
标  题: 民法课堂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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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yly (风鹣沧月), 信区: Laws
标  题: 课堂笔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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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
系。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也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平等,具有非公法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结构三要素:


 1、民事主体,就是“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参加民事法津关系的国家



 2、权利和义务;


 3、客体,就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对象。

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的客观现象,必须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大类我们叫事件,一大类我们叫行为。


 1、事件的产生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没有关系。也有这样的界定:绝对事件和人
的意志没有一点关系,相对事件的发生发展由人的意志决定,但它发展的过程不由
人的意志决定。


 2、行为是另类事实,是人的有意识活动,它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是引
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说


一、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人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中叫人的民事能力,也叫民事资格,分为四种:


1、权利能力,也叫人格,也就是作民事主体的资格,一个人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一种可能性,这个可能性和具体权利是不一样的;

2、行为能力,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3、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理解力,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一种能力,
是一种判断力;

4、责任能力,一个人能够认识、判断或者预见自己违法行为后果的心理能力,民
法学上也叫它对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概说


一、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并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与公民不同,公民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的
范围较之公民更为广泛。


二、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同样就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1、自然人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叫自然
人的人格;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之日一般就是出生登记之日;


3、以死亡作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分为两种情况,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① 自然死亡通常也叫生命死亡,是指一个人的绝对生命消灭了。判断自然死亡的
标准不一;


② 宣告死亡是非自然性死亡,是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宣告失踪的人死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制度


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由利害
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并且为他设立财产代管人的
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2)必须要持续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法定期限,在我们国家规定下落不明必须得
满两年,从下落不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满两年;


3)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就是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此之外还有和失
踪人有利害关系,如债权人;


(4)必须由人民法院的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引起的后果:法院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代管失踪
人的财产并为其偿还债务;如被宣告失踪人出现了,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
撤消原来的宣告。


二、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
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该失踪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或居所地为
中心的法律关系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要达到一定的法定的期限,必须满四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
争结束之日起算满四年,意外事故例外,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满两年;


(3)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① 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第一顺序人是配偶;第二顺序人是父母、子女;第三
顺序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人是和要求
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利害关系的,如债权人;


② 宣告死亡的顺序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有冲突;


(4)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并按照一定的程序:


3、宣告死亡引起的后果:宣告死亡以后,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在一定范围的权利
能力视为终止,是指以他原来的住所地和居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消灭;


4、宣告死亡引起的其他问题:


① 如果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
效,但是如果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
,以实施的法律行为为准;


② 如宣告死亡撤消之后,在财产关系上,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在人
身关系上不能简单地恢复,应视情况而定。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个制度保护的利益有所不同,宣告失踪是对宣告失踪人
财产和利害关系人的保护,而宣告死亡主要是对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第四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叫作行为能力,行为能力
通过意思能力来判断,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预见能力。


二、以年龄和智力两个判断标准相结合,《民法通则》把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既自然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
格,也叫独立的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年满18周岁,智力
正常的人,另一类是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既自然人只能独立地进行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民
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一类是10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
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人,既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活动,无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
:一类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三、对精神病人的宣告


1、我们国家对于精神病患者分了两类,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还有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2、精神病人的宣告首先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协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
来鉴定,假如当地没有这个条件,可以参照当地群众一般认定,且他的家属也没什
么异议,宣告的必要的条件就是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如果精神病恢复,应重新宣告



3、有些国家对精神病患者采取的是禁治产,就是禁止治理管理自己的财产。

第五节 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就是对行为能力有缺陷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二、监护的类型


1、法定监护,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它又分为三种类
型:


① 当然监护,就是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当然的监护人;

② 协议监护,也叫约定监护,是同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之间按照协议来规定监护人


③ 指定监护,是监护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时候,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


2、意定监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产生的监护,它分为两种类型:



① 委托监护,是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暂时地交给非法定监护人;

② 遗嘱监护,是由父母或者有财产的人在遗嘱当中指定或者决定由谁来作监护人



3、无因监护,又叫自愿监护,也可划为意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在征得
有关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地承当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4、监护类型当中的几个问题:


① 遗嘱监护一般优先于法定监护;

② 委托监护只是法定监护人把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非法定监护人,但法定监护人
的职责不可能免除的;

③ 只要作为第一监护人的父母在,而且有监护能力,第二顺序监护人就没有监护
权。


三、监护人的分为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和无因监护人

四、作为监护人的条件


1、身体状况良好;

2、经济条件允许;

3、和被监护人的生活应该是比较密切的;


监护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如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应由法院或者有关
单位、机关指定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来作为监护人。


五、监护人的职责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


1、对人身,就是对被监护人的身心进行教养,管理他的学习、生活,注意被监护
人的健康;


2、对财产,监护人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的,而是为了
被监护人的利益管理他的财产;


3、监护人应该对被监护人的民事合同和民事诉讼合同进行代理;


4、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一个权利,和监护权不是同一个意思,它比监护
权的范围大,监护权只是亲权的一个延伸。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的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居住,进行民事活动的地方


二、公民一般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离开自己住所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也可作为住所地


三、法律意义上住所地只有一个,而居所地可以有多个

第七节 法人概说


一、法人概念的产生


法人是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团体经营的出现,相对于自然人而提出来的
一个概念,法人就是被赋予人格的团体。


二、法人较之自然人具有的优势:


1、集资的优势

2、分险的优势

3、管理的优势

4、存续的优势


三、关于法人的几种观点:


1、法人否定说

2、法人拟制说

3、法人实在说

第八节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个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社团和财团,这个社团和财团就是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要有独立的财产,既法人有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财产分别两大类,一类
是法人设立时的财产;还有一类是成立以后的财产。


国有企业的法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


2、法人要有独立的责任,这和法人的财产是分不开的,有了独立的财产才会有独
立的责任。


无限责任是公司股东不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股东以自己的出
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


国内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法人,但是外国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中国法人。



4、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它与自然人的人格是分开的。


第九节 法人的类型和条件


一、法人的类型


1、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划分


(1)按国籍划分:


①本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②外国法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


(2)法人的设立根据法律来划分:


①公法人,按照公法设立的法人,一般党政军各级机关为公法人,比如说国家地方
自制团体,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等,公法人主要行使的是
国家的行政权利,行使公共管理权,如征税权,治安管理权;

②私法人,按照私法设立的法人,私法人根据成立的目的不同又分别三个类型,社
团法人、财团法人、中间法人;


社团和财团的区别


A 设立基础不一样,社团设立的基础是人;财团成立的基础是财产

B 成立的目的也不一样,社团法人成立多数是为了盈利;财团法人是为了公益事业


C 对于社团法人而言,在公司成立以后设立人就是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出资
人一出资以后他和法人脱离了,根本不参加法人的任何活动

D 社团法人是一个共同的行为,而且都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不是共同行为,他是
单方的,而且有很多是死后行为

E 社团法人叫自立法人;财团法人叫他立法人

F 社会法人通过人的集合、合作加强了团体的人格,淡化了组成人员的人格;财团
法人主要体现社会公益价值,比较突出的是财产的人格化

中间法人,即不以公益为目的也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


2、我国的法人按照国籍划分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其中本国法人分为


(1)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①企业法人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法人在私营企业法里有三类企业,一类是独资企业,一类是合伙企业,一
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②非企法人一个叫机关法人,一个叫事业单位法人,还有一个是社会团体法人;



(2)涉外法人,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


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第一是依法成立


2、第二个要件是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第三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第四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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