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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开始努力), 信区: CL
标  题: 民法课堂笔记2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Dec 27 21:29:01 2003), 站内信件


发信人: fyly (风鹣沧月), 信区: Laws
标  题: 课堂笔记 2
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Sat Aug  9 11:00:06 2003), 本站(ytht.net)

第十节 法人的能力及其他民事主体


一、法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1、法人权利能力是法人能够成为主体的一个资格,它的特点:


(1)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之时开始到法人清算完结时终止;


(2)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因它的设立目的不同而各自相异;


(3)法人不能享有属于自然人专属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1)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分为两个,一个是对外,一个是对内。对外是法人的代
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行为或者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代表法人,对内就是法人对业务
有一个管理;


(2)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共生共灭的;

②法人行为能力范围和权利能力范围是一致的;

③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代理人以及工作人员行使的;

3、法人要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一个能力叫责任能力。现在一般来说
是采取执行职务说。

二、其他民事主体

1、国家如果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时候它也是一个主体,通常说国家就是法
人,它的特点是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体,同时它也是国内作为民事法律的主体;2
、从法律地位上没有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定立为法人,它们
仍然是自然人。

第四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根据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可以划分为: 1、财产权:客体如果是财产,具体分为:(1)物权: ① 所有权
:对自己物的所有权利; A 不动产所有权; B 动产所有权; C 单一的所有权;
 D 共同所有权:具体分为按份共同和共同共有 ② 他物权:对别人的物享有的权
利; A 用益物权:具体划分为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B 担保物权:具体划分为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 准物权(2)债权: ① 合同债权; ② 非合同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
权行为; 2、非财产权,即人身权(1)人格权 ① 物质性的人格权,既生命权、
健康权; ② 精神性的人格权,主要表明人的主体性要素;(2)身份权 ① 配偶
权,就是夫或妻双方之间互为配偶; ②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③ 亲
属权,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

二、依据权利能不能和主体分离可以划分为:


1、专属权:权利是专属于主体一人的,不能转让、继承、被剥夺,如人格权;


2、非专属权:权利不一定属于权利人一身,可以转让、继承,如财产权;


三、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划分为:


1、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客体有一个直接支配的权利,也
叫管理权,它的特点是:

(1)利益可以直接实现;

(2)权利是排他的,而且效力也是优先的;

(3)对应义务是消极的;


2、请求权,权利人有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又叫给付,它的特点是:

(1)权利人的利益实现必须要通过义务人的积极或不积极的行为来实现;

2)不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个派生性的权利,总是以一定的权利作为基础的;

(4)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当中处于一个枢纽地位

(5)请求权会发生并合;


3、抗辨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分为同时履行抗辩和永久性抗辩;

4、形成权,根据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权利人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
发生变动的权利;


四、根据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划分为:


1、绝对权,它是对抗一般人的权利,也叫对世权;

2、相对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也叫对人权;


五、根据权利实现的要件具备与否划分为:


1、既得权,权利的条件都具备了,当事人可以实际享有权利;


2、期待权,权利的条件还不成熟,等它具备以后才能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 六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划分为:1、主权利,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3、原权,
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事实而发生的权利;4、救济权,基于原权遭受侵害而发生的
请求加害人恢复权利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节 民事义务


一、义务简单说就是人所受到的约束,道德的规范约束叫道德的义务,宗教规范的
约束叫宗教义务,法律规范的约束叫法律义务。


二、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不同:


1、义务是人的行为受法律的约束,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
的一个法律制裁;


2、履行义务的人和承担责任的人未必是同一个人。



第三节 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行使权利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考虑最大利益原
则; 2、为争取权利而斗争; 3、考虑公共利益原则。 二、权利的保护方法: 1
、预防的方法,就是防止权利受到损害; 2、救济的方法,通过公立救济和私立救
济向国家请求保护,保护权利的实现。(1)公立救济就是通过国家的力量来保护
主体的权利,主要通过三个程序: ①民事诉讼程序; ②刑事诉讼程序; ③行政
诉讼程序;

2)私立救济就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障权利的实现;


①自卫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②自助行为,是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来不及请求公立
救济的时候,对他人的自由予以限制,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毁损的行为。



私立救济它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行使,一般情况下仍采取公立救济。

本章课后思考:

辨析民事权利的划分;

辨析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



第五章 民事客体


第一节 客体概说


一、客体、标的和标的物的含义


1、通常所说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性 的事物。


2、标的是指主体行动的目标,实际上和客体是一个意思。


3、标的物:实际上当标的,也就客体是物的时候我们叫标的物。

第二节 客体的类型


一、物,法律上指的是它存在于人身之外,能被人支配的,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
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物。


1、物的特点:


(1)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人本身不能作为物;

(2)物它有客观物质性,它是有体物;

(3)物应该能够被人支配;

(4)物具有独立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2、物的分类:


(1)根据物能动还是不能移动,移动以后能不能影响它的价值来划分:

① 动产,能够移动,移动以后不会损害它自身价值物;

② 不动产,不能移动的物,分为三类:土地、房屋和牵附于不动产上和不动产未
分离的物;

(2)根据物能不能流通来划分:


① 流通物,法律允许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② 限制流通物,不同程度上受限制,不能自由流通的物;

③ 禁止流通物,不允许流通的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


① 特定物,是指这个物有独立的特征,根本不能用其它物代替的物,包括了独一
无二的物和特定化的种类物;

② 种类物,是一类有共同特征的,可以替代的物;


(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① 可分物,经过分割以后不改变它的特性,而且不损害它的经济价值物;



② 不可分物,分割以后不能保持原来的特性,而且显然降低了原来经济价值的物
;(5)主物和从物,它们是两个独立的,在效力上又相互关联的物; ① 主物,
能够独立存在的,在使用当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② 从物,和主物合并使用,为主
物服务的物;(6)原物和孳息物 ① 原物,原物就是能够产生孳息物的物; ②
孳息物,从原物当中产生出来的收益物,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7)其他的
一些分类物,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主物、无主物、消耗物、不可消耗物、混
合物、复合物等等

(8)还有一类特殊的物


① 货币,它比其它的种类物更富有代表性,有一般等价物的特点;

② 有价证券,它是权利的载体,是物权和债权的集合;


二、其它的客体,债权的标的就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作品;人身权的客体
包括生命、健康、肖像等等

本章课后思考:

阐述物的含义;

阐述物的分类;

辨析民法上的物与物理物的异同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事实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实也叫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我们叫它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会引起权利的取
得、权利的变更、权利的消灭。


三、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
为转移的。


A、行为包括适法行为和不适法行为


1、合法的行为,一般也叫适法的行为,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行
为,适法比合法的范围要广,包括表意行为、非表示行为和一些其它行为:

(1) 表示行为就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为;

(2)非表示行为一般也叫适时行为,就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为;



2、不适法的行为一般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自然的状态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一、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民法学者抽象思维的一个精华,大陆法系国家在制订自己
的民法典的时候对于法律行为制度多数都是以德国民法典作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
根据自己国家的特点加以增删。


二、法律行为制度实际上是作为民法典的一个主线,是连接主体、权利的一个桥梁
和纽带。


三、法律行为制度是在总则中对分则具体制度的具体行为的抽象规范。


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它最能体现民法的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意思自治、私法自
治。





第三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法通则对其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理论上学者们对其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
示而发生司法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1、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或者叫表意行为,就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1)行为当事人把心中指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行为叫意思
表示;

。 (2)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司法效力;


(1)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司法效果,恰恰体现了意思自治;


3、法律行为是适法行为;


(1)适法的概念比合法要广;

(2)适法里包括中性的行为;


4、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三、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最主要的区别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特征。


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应该说是私法上一个固有的概念,要受到司法权利义务的束缚、约束



二、意思表示具体的划分


1、表示行为,就是把内心的想法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2、内在的想法,也就是内在的效果意思;

3、行为意思,行为人在执行行为的时候是自觉的、自愿的;

4、表示意识。


三、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它和法律行为的关系表现为:


1、对于单方行为来说,意思表示就等于法律行为;

2、对于双方或多方的行为来说,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合制,法律行为
才成立;

3、有时候有了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合制,同时还要宣布标的物,法律行为才
成立;


四、意思表示的形式,


1、明示,就是直接用语言或者动作表示,比如口头、书面、电话、电报、电传、
电子邮件或者一些固定的语言动作;


2、默示,不是用语言来表示,具体分为:


(1)推定,也叫意思实现,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间接地推断;

(2)特定沉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作为
一种意思表示的方式;


五、目前对于意思表示的探讨,有采用意思说,有采用表示说,有采用有限制的表
示说,还有采用信赖说。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一方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人;

2、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二、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1、身份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了身份的效果;

2、财产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了财产的效果。


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产生债法上的给付效果的财产行为;

2、处分行为是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具体分为:


(1)物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

(2)准物权行为,发生物权以外的权利变化的行为。


德国学者赛文尼提出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划分,为民法典的法律行为制度奠定
了基础,使物权行为独立出来了,由此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和无因性:


(1)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把把债权行为的原因作为物权行为的原因;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不把债权行为的原因作为物权行为的原因。


四、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1、有因法律行为是把前一个原因的无效作为后一个原因的无效;

2、无因法律行为是前一个原因的无效不影响后一个行为的无效。


五、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1、有偿行为是取得权益,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

2、无偿行为是取得权益,不用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


六、实践性的行为和诺成性的行为:


1、诺成性的行为,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就可以产生的法律行为;

2、实践性的行为,除当事人意思一致以外还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七、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不要式行为,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八、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行为的成立而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作为成立前提的法律行为。

九、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1、生前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

2、死后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死后的法律行为。

十、独立的行为和辅助的行为:

1、独立的行为,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辅助的行为,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辅助行为人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实事上的判断,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一个法律价值的判断,前
者是静态的,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动态的。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的成立要件:

(1)要有一个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既主体;

(2)主体要作出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要有内容。

2、特殊的成立要件,如需要合议的、要物的、要式的。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

按照《民法通则》五十七条的规定呢,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
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当事人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
这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应该具备
的要件。

1、主体合格

(1)行为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既完全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应该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3)法人的行为能力应该和它的权利能力的目的相一致;

6、 欺诈行为无效;

7、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

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9、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10、故意和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1、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如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

12、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存在瑕疵和缺陷;

13、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确定,内容可能,不违反公共秩序,不违反公共
利益;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而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一个法律价值的判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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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m※  我不能同意你所说的每一个字,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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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m※   相识遍天下,知心能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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