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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刑法整理1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Dec 27 21:33:00 2003), 站内信件
《刑法学》复习大纲
(总则部分)
第一章 刑法概说
l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
l 刑法制定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
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l 刑法的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章
、节、条、款(自然段)、项。
l 但书: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如有用"但是"这个连
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即称为"但书"。
l 刑法的解释
分类方法 分类类别 概 念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 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
的含义
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 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
上对刑
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的字意,包括单词、概念、术语,
从文理
上所作的解释。
理论解释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扩张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2、限制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l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
以规定。)
1、新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法的法定化;*2、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
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3、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
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
置方面,新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l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
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
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l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
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l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
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
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
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
用本法。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
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9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l 刑法的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a、从公布之日起生效;b、公布之后经过一段
时间再生效。2、失效时间:a、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b、自然
失效(宪法代替旧法;旧法自行废止)
·刑罚的溯及力问题: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
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的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 犯罪和刑事责任
l 犯罪: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
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l 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
损害的特性;
2、 犯罪的刑事违法性(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只有当社会危害行为触
犯了法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3、 犯罪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l 犯罪的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
1、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等;
3、 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
特殊主体(具有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也可以构成
犯罪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或特定的犯罪目的。
l 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
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1、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
2、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3、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
(本应受处罚而由于特定理由不处罚);4、转移处理方式(只对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5-1 犯罪客体
l 犯罪客体:由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共同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的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
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 罪 客 体 犯 罪 对 象
概念 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
和
具体人。
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犯罪对象不一定决定犯罪的性质
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 犯罪不一定都损害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5-2犯罪客观方面
l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 缺乏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没有犯罪的构成,不能认为是犯罪;
2、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要件具有密切的联系:犯罪客体说明犯罪行为具体侵
害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则说明这种社会关系即客体是在什么样的条
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客观行为受到侵害的,以及犯罪客观受到侵害的程度。
3、 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a、危害行为,b、危害的结果,c、犯罪特定的时间
、地点、方法(手段)等等。
·必备要件: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选择要件:不是每一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具备的条件,比如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
、方法(手段)等。物质性的、有形的、特定的犯罪结果,以及这种结果与危害行
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l 危害社会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1、客观上是人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2、主观上是体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3、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
为。
·以下行为不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1、人在睡梦中和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
动;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控制情况下的行为(主观上违
背行为者的主观意愿,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解除的)
·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1、作为:刑法禁止做而去做(a犯罪人本人亲手实施
的积极活动,b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动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借助他人
的过失行为);2。不作为: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
l 危害结果:(广义)由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危害,包括
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的结果。(狭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举动犯":刑法理论上认为,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
的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l 刑法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并不涉及行为人主观的
内容。
l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
5-3犯罪主体
l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冰球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分 类 标 准 分 类 类 别
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 自然人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刑法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分类 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
犯罪主体。
l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基础前提)和控制(关键核心)自己行为的能力。
←14周岁以下 14←→16周岁 16←→18周岁 18周岁以上→
不承担刑事责任 从轻或减轻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
、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犯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要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
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
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的严加看
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5-4犯罪主观方面
l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1、
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地
的一种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
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可抗力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l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相同点 认识因素上: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 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b行为人明知其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 希望并且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持放
任的心理态度。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
有相
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只在那些以结
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 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
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
成特定的犯罪。
l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点 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
观是一致的 虽然也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自身的
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具有优势,实施行为时,轻信危害结果发生的可
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主观愿望与客观现实是不一致的。
2、意志因素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
生
,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尽力避
免、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l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同点 都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的已经有所预见。 对危害结果的可能
发生根本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l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
相同点 客观上产生了严重后果。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不同点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 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
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是否承担责任 不构成犯罪 要承担刑事责任。
l 不可抗力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点 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否定、排斥、反对的态度。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
不同点 心理状态 无法控制或抗拒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于轻信自己具有某种优势
,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是否承担责任 不具有罪过,不承担刑事责任。 要承担刑事责任。
l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源于犯罪动
机。
l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突或者起因。是犯
罪动机的前提。
1、 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是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 出于同一个动机,可以有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3、 犯罪的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动机则一般不影响定罪。
l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罚性质、后果和有关的
实施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
误认为构成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行为在法律上规定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3、对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
但对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
侵犯的是另外一种客体。
2、对象的错误 A、犯罪对象不存在 犯罪未遂
B、误以人为兽 过失或意外
C、具体目标的错误 误将甲当作乙 故意或过失
3、行为实际性质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误解。(不知是销赃
的
销赃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4、工具(手段、方法)的错误 犯罪未遂
5、因果关系的错误 A、误认为行为达到预期目的。 犯罪未遂
B、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而行为人认为是由
于自己
的行为造成的。 犯罪未遂
C、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他所没有预见到的结果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
D、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行为,结果由甲行为产生,而行为人误认为结
果是由
乙行为产生的。 犯罪既遂
第六章 犯罪形态
6-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
l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
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1、 罪完成形态-既遂状态;2、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l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
1、 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
2、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着手实行犯罪的情
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应视为犯罪的完成,即构
成犯罪的既遂。如因犯罪人意志因素以外的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未能
完成犯罪行为,就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强奸,奸淫幼女,脱逃,
偷越国〈边〉境,诬告陷害)
3、 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
状态作为既遂标致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通信设施,足以造成某种
危害后果出现的)
4、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
构成既遂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不
存在既、未遂之分,但有中止的情形。
·犯罪既遂的处罚: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
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l 犯罪预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
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
罪停止状态。
·预备犯: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3、
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主观上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
的原因所致。分为:A、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B、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的行为。
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l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未遂犯: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
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分 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对完成犯罪所必需的犯罪行为
已实行终了并未发生错误认识,但在实行终了之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
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行为人投毒,被害人发现而未服毒)从重处罚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已经实行
终了,
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故
意杀人却仅致人重伤)
以实行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既遂分 能犯未遂 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
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从重)
不能犯未遂 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
。
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
能实现行为人
犯罪意图,同时也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
的犯罪对象在
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是具有某种属性,而使犯罪不能既遂,
只能未遂。
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l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刑
法第24条
中 止 犯 自动停止犯罪(一般) 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
成
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停止犯罪。
自动性 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殊) 有效性 某些犯罪,行为人
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
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的法定犯
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而停止下来。
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预备阶段→ 着手→实行阶段→ 完成阶段→ 既遂阶段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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