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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开始努力), 信区: CL
标  题: 刑法整理3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Dec 27 21:34:07 2003), 站内信件


第十章 刑罚裁量
10-1刑罚裁量概述
l       刑罚裁量: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俩两个基本环节:1、定罪: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
有罪,如果有罪,是构成什么罪。;2、量刑: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
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如果需要判刑,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多重刑罚以及所判的刑罚
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10-2刑罚裁量原则
1、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0-3刑罚裁量情节
l       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
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l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详见P168~P169!
!!
·从重情节: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从轻情节: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减轻情节: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免除情节: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l       酌定情节:刑法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
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情节: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
对象;5、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6、犯罪后的态度。
10-4刑罚裁量制度
l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
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
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
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
罪,不构成累犯)
·前罪已受外国刑罚处罚的情形,a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我国刑
法,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并执行的刑罚,也不能作为累犯的构成要件;b如果行为人
受外国刑罚处罚并执行的前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我们可以
承认其执行过刑罚,作为累犯的构成要件,也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再行处理。
2、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3、     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5条: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l       自首
分  类  概  念  成 立 的 条 件
自首(一般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
、      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
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
控制之下的行为。)·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亲友后,或是家长、
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分子送去投案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l       立功:
分  类  概  念
一般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
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立功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8条: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的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
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
响的。
l       数罪并罚: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
法定的并罚的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原则:
1、     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2、     吸收原则: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
,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
3、     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布刑罚后,的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
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
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4、     折衷原则(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
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的合并处罚。
·刑法第69条的:我国对数罪并罚采取折衷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
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1、     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     数罪中的各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或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
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
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
3、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按数罪并罚。
2、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
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原则。P186
·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A、     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在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犯罪人还有漏罪的,应当把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实行
并罚。
B、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数个漏罪的,应当先对数个
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所判处的数刑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
C、     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并且发现他还有漏罪的,a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
不同种的罪,既应当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刑法第
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b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
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3、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即先减后并原则(加重)。P188
l       缓刑: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在我国是指:法院对于判
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
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
制度。(非累犯)/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根
据是对于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缓刑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
验期限,从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
刑考验期。
·缓刑犯的行为规则:参见管制
·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
·缓刑的撤销:
1、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
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同种罪还是不同种罪,是较重的罪还是较轻的罪,都应当撤销
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
决定执行的刑罚。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
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制度
11-1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制度概述
l       刑罚执行(行刑):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l       刑罚消灭: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11-2刑罚执行制度
l       减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
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
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种类:a可以减刑(有悔改或立功表现);b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的限度: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3、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
·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
议书。
l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
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
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
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83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
个月;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5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假释的撤销
1、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罪过的形式
如何,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
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未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也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
依照刑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3、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
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撤销假释,收监制行为执行完毕的刑罚。
11-3刑罚消灭制度
l       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l       行刑时效: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l       追诉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
~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起算: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
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逃避侦察或审判的、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
l       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溯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
律制度。

(分则部分)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12-1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l       总则和分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分
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l       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是紧密联系、
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12-2刑法分则的体系
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a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罪;b走私罪;c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d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罪;e金融诈骗罪;f危害税收征管罪;g侵犯知识产权罪;h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a扰乱公共秩序罪;b妨害司法罪;c妨害国[边]境管理罪;d妨害文物管理罪
;e危害公共卫生罪;f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g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h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i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7、
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12-3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l       罪状:对某种犯罪行为状况的描述。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
罪状。
l       罪名: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l       法定刑: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1刑罚种类
;2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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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学法,快快乐乐生活,一心一意对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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