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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0:00:22 2001), 转信

[案情]

  龙红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城运输队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
输经营活动。1999年11月,龙红梅从三明市电力工程物资公司处承接
了运输水泥电线杆至尤溪县的业务。11月12日,龙红梅雇佣长期为运
输队装卸的林木德、张毓鸣卸水泥电线杆。次日晚,林木德与龙红梅
通过电话后,邀请了与龙红梅素不相识的邻居钟金贵一起参加。1999
年11月19日下午,林木德、张毓鸣、钟金贵在尤溪县汤川乡卸车过程
中,钟金贵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金贵家属向尤溪县
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金贵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1月18日,尤溪
县劳动局作出“钟金贵为因公死亡,其事故单位是梅列区个体运输户
龙红梅”的认定。龙红梅不服,于2000年2月14日向三明市劳动局申
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后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

  由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保护赔偿,赔偿范围广,
金额大;而非工伤事故赔偿是民法调整的民事赔偿,其范围和金额均
与工伤事故赔偿不同。故龙红梅与钟金贵之间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
系,还是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成了本案审理的重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龙红梅系
运输队的经营者,符合个体经济组织的特征;龙在经营活动中,存在
雇工事实;龙红梅与死者钟金贵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钟金
贵在龙红梅承接水泥电线杆业务中,已参与卸电线杆劳动并从中获得
报酬,龙红梅与钟金贵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钟金贵在劳动
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龙
红梅虽是个体经营者,但其与钟金贵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而非从属关
系;钟金贵与龙红梅之间也未形成长期的、固定的雇佣关系;钟金贵
仅参与卸水泥电线杆,取得的是一次性的劳务报酬而非持续、定期的
工资,因而与龙红梅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对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

  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从目前的
法律、法规看,对何为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规定。劳动法中所称的
劳动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
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
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
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
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相比,欠缺的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用人
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都符合
上述特征,均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
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为平等主体,提供
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双方按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一般不存在
从属关系。例如家庭的钟点工,病人的临时护理工,单位或个人因特
定需要雇请的搬运、装卸、挖掘、装修工等。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形同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其共同
点,一是合同的一方都是劳动者,另一方都是用工者;二是劳动者一
方履行合同的内容都是提供劳动,其目的都是为了取得相应的报酬;
三是两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四是合同的形式通常都是口头约定,
没有书面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较为稳定,反映的是
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
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第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
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
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
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虽然劳务
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
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
约付酬的权利。

  第三,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
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
一方是个人。

  第四,事实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从以上两者的区别,联系本案事实,可以看出,钟金贵并非龙红
梅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红梅的管理,无须遵守龙红梅
制定的劳动纪律;其与龙红梅以前互不相识,尚未形成固定的雇佣关
系;其参与卸电线杆的行为仅仅是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的一次性的
劳务行为。故其在提供劳务活动中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其家属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按照民事伤害赔偿的标准,要求受益
人龙红梅适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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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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