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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sly (听风的歌),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这个案例拉?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Feb 17 13:53:45 2004), 站内信件

这个案例我昨晚一下子也搞糊涂了,其实细细一想,应该构成
“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的,法人之间的保管一般为有偿,而自
然人之间的保管因其固有的特殊关系,一般为无偿的。

这样考虑,该案例中,车主与店铺老板之间一方请求保管,一
方口头允诺,意思表示自由,他们之间应该构成“无偿保管合
同关系”的。但摩托车被劫后,车主此时是否可以基于无偿保
管关系而向车主主张权利呢,这就涉及到保管责任问题了。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
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店铺老板是否该对受其保管的摩托车
被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看店铺老板是否为因“保管不善”
而致使摩托车被盗。此案中,很明显,店铺老板是在受生命胁迫
的情况下,不得已让摩托车被劫的,摩托车被劫不是其能力可以
控制的(当然,时候他有报警的义务),因此,店铺老板对摩托
车被劫“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该条款利益的出让人-店铺老板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主要无重大过失则可免责,这也是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
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即使因为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
虽然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应该酌情减轻责任,
正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体现的精神;而在有偿合同中,
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
应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 在 tanio (fh) 的大作中提到: 】
: 老板应该负责任,不能因为是免费的排除其承诺而产生的责任。虽然当时其受到到威胁,
但是,其任由事态的发展,导致车主失车,存在主官上的过错。
: 【 在 hateyou (├─没有昵称─┤) 的大作中提到: 】
: :                                             ~~~~~~~~什么意思啊?呵呵
: : 这里车主基于对老板保管能力的信任,置车予老板的看管范围之内,而放心离去;
: : 而老板基于对自己保管能力的自信,同意看车。看起来老板好像只有保管义务而
: : 无权利可言,但细想,是老板放弃了权利,比如收费或者作出不予保管的决定。
: : 所以还是应负保管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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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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