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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痛则通;不痛则不通-【痛】),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讨论这个案例拉?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Feb 18 14:10:45 2004), 站内信件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Feb 16 20:41:34 2004提到:

放假回家听到这样一件说是真实的事,觉得涉及到了一个免费保管的责任问题
    摩托车车主A到一买东西的摊档,向该摊主B说:麻烦你帮我看一会车好吗?
我一会就回来拿。B同意,即A在征得B的同意下,将摩托车锁在该摊档旁边后离
去。
    随即,来了两个青年人,站到摩托车旁,向着B说:你敢出声就砍死你!B
见周围很少行人,不敢出声,眼看着两个青年人将车开走。

    那么,在此案中,B尽到了保管的义务了吗?
    在免费保管关系中,保管人的责任应如何定性呢?
    还有,在类似案件中,B是否分担A的损失?

    请各位讨论一下拉!^_^

asly (听风的歌) 于Mon Feb 16 22:35:05 2004提到:

什么叫保管?搞清楚了就可以了,不需要讨论了。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Mon Feb 16 22:40:10 2004提到:

  我认为,b在这里不应该承担责任。
  这里所谓的保管,应该是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绝对没有以生命去保护该保管财产的义务
  保管责任如何定性?我不是很明白这句话的意思。
  既然,b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就谈不上分担a的损失

放假回家听到这样一件说是真实的事,觉得涉及到了一个免费保管的责任问题
    摩托车车主A到一买东西的摊档,向该摊主B说:麻烦你帮我看一会车好吗?
我一会就回来拿。B同意,即A在征得B的同意下,将摩托车锁在该摊档旁边后离
去。
    随即,来了两个青年人,站到摩托车旁,向着B说:你敢出声就砍死你!B
见周围很少行人,不敢出声,眼看着两个青年人将车开走。

    那么,在此案中,B尽到了保管的义务了吗?
    在免费保管关系中,保管人的责任应如何定性呢?
    还有,在类似案件中,B是否分担A的损失?

    请各位讨论一下拉!^_^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Feb 16 22:46:46 2004提到:

那怎样才算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呢?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Feb 16 22:51:01 2004提到:

那你认为这里的免费保管是什么啊?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Mon Feb 16 22:54:29 2004提到:

  这个好像黄皮书里面有说的。
  简单理解起来就是这样的,只要你不是故意或者是中大过失导致这个的发生的话
那么就是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了!



asly (听风的歌) 于Mon Feb 16 22:58:29 2004提到:

没有形成民法上的“保管”关系,

因此不存在保管责任问题。



L/M.1076943570.A 于开始努力提到:
标  题: Re: 讨论这个案例拉?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Feb 16 23:00:17 2004), 站内信件

  民法上的保管关系是建立在保管合同上的,而这里的口头应允应该也是保管合同的一种

没有形成民法上的“保管”关系,

因此不存在保管责任问题。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Mon Feb 16 23:02:17 2004提到:

  一般来说,摩托车都不会准停留在当铺旁边的,既然老板都口头答应了,我认为

应该成立保管合同,至于老板的权利是哪些,这里就说了。



asly (听风的歌) 于Mon Feb 16 23:03:32 2004提到:

如果你是我的邻居,我要外出,
临行前我跟你说,我不在的时候
麻烦你帮我看看家,你随口说:
好的。
我回来后,发现家被盗,我可以
基于“保管”关系向你索偿吗?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Feb 16 23:05:39 2004提到:

这个根本就不同,你说的看看家,这个“家”没有在邻居的掌管范围之内
家里有什么东西邻居根本不知道。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Feb 16 23:15:41 2004提到:

                                            ~~~~~~~~什么意思啊?呵呵

这里车主基于对老板保管能力的信任,置车予老板的看管范围之内,而放心离去;
而老板基于对自己保管能力的自信,同意看车。看起来老板好像只有保管义务而
无权利可言,但细想,是老板放弃了权利,比如收费或者作出不予保管的决定。
所以还是应负保管责任的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Feb 16 23:22:19 2004提到:

放弃权利而行的义务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吗?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Tue Feb 17 11:04:44 2004提到:

这个案例就不用考虑了



tanio (fh) 于Tue Feb 17 13:25:00 2004提到:

老板应该负责任,不能因为是免费的排除其承诺而产生的责任。虽然当时其受到到威胁,但
是,其任由事态的发展,导致车主失车,存在主官上的过错。



tanio (fh) 于Tue Feb 17 13:27:43 2004提到:

但是,他却任由事态的发展,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否则的话,由谁来承担车主的损失?

在民法上来说,也就无法解释其公平原则~



asly (听风的歌) 于Tue Feb 17 13:53:45 2004提到:

这个案例我昨晚一下子也搞糊涂了,其实细细一想,应该构成
“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的,法人之间的保管一般为有偿,而自
然人之间的保管因其固有的特殊关系,一般为无偿的。

这样考虑,该案例中,车主与店铺老板之间一方请求保管,一
方口头允诺,意思表示自由,他们之间应该构成“无偿保管合
同关系”的。但摩托车被劫后,车主此时是否可以基于无偿保
管关系而向车主主张权利呢,这就涉及到保管责任问题了。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
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店铺老板是否该对受其保管的摩托车
被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看店铺老板是否为因“保管不善”
而致使摩托车被盗。此案中,很明显,店铺老板是在受生命胁迫
的情况下,不得已让摩托车被劫的,摩托车被劫不是其能力可以
控制的(当然,时候他有报警的义务),因此,店铺老板对摩托
车被劫“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该条款利益的出让人-店铺老板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主要无重大过失则可免责,这也是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
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即使因为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
虽然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应该酌情减轻责任,
正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体现的精神;而在有偿合同中,
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
应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asly (听风的歌) 于Tue Feb 17 14:16:31 2004提到:

这样想吧,如果车主并未请求谁予以保管,
其就是在摩托车上被人用刀胁持劫走了摩
托车,那么该由谁承担其损失呢?
当然是打劫他的人!

我们讨论店铺老板是否存在保管责任,是
给车主提供多一条救济方式而已。既然店
铺老板没有重大过失,基于合同法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车主只能通过报案,
通过警方的侦查,破案,以向打劫他的人
主张权利了。

这并不是民法无法解释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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