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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谈“牛黄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Feb 20 17:03:36 2004), 站内信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谈“牛黄案”

本案可类推适用不当得利
  牛黄案的讨论我一直在关注。这是一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
非常特殊的个案。参加讨论的作者包括法官、律师、学者及普通市民,
各种见解均引用法条、法理,运用不同方法,在论证己见的同时相互
辨难,显示了各位作者对民法条文、民法精神的把握理解和对民法解
释方法的掌握运用,其价值首先在讨论本身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
性,这是令人高兴的。现代民法解释学承认对同一案件存在多种解释
的可能性。讨论中各方对本案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均有其一定的合
理性,很难说哪一种意见就绝对错误,哪一种就绝对正确。法律解释
学的目标在于,从均有一定合理性的不同的解释意见中,寻求一个较
为合情合理合法的妥当的解释。我总的看法,鉴于包藏在牛胃中的牛
黄的价值较大,如果认定作为牛主人的原告不能请求救济,似在当事
人双方利害关系上有失平衡,且原告赠与牛下水时不可能预见到其中
包含牛黄,作为受赠人的被告于发现牛黄后应有告知义务,被告未履
行告知义务而迳行处分,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有违背,故以承认原告
有请求权的解释意见为符合人情事理之较妥当的解释。至于法律根据,
可考虑采类推适用方法,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
的规定。之所以称为类推适用而非直接适用,因本案牛黄系包藏于赠
与标的物牛下水之中而与牛胃一体,被告依据合法有效之牛下水赠与
合同取得牛胃所有权而因此取得其中包藏之牛黄,与不当得利构成要
件之“无法律上根据”,尚有未合。因被告已将牛黄出卖,法院应判
决其返还所得价款。

  编后:“牛黄案”的讨论情况的确大出编者当初所料。社会各界
人士如此广泛参与并发表高见实在令人感奋。以往的疑案讨论,编者
都尽力在最后进行一下总结,但这次却感到力所不逮。从读者和专家
的讨论意见看,试图对“牛黄案”作出最后的结论是很困难的,而
“牛黄案”所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也远非我们这次讨论就能解决。
表面看来结果并不圆满,但这次讨论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界甚至社会
大众的广泛关注,大家在讨论中表现出的探索精神和聪明才智,充分
展现了法学这门学科的魅力,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得到这个案件的结
论。不少学者对这次讨论予以很高的评价,编者为此备感欣慰。就
“牛黄案”的讨论来说,本报将告一段落,但编者相信,今后法学界
还会继续探讨这个案例。法学的发展是在这种不断的探索中前进,这
正是我们开展疑案讨论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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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长不大的小孩子,好喜爱看动画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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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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