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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痛则通;不痛则不通-【痛】),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今天今日说法的案例,很有意思,大家来讨论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Mar  4 10:30:55 2004), 站内信件

jacksonlee (东方) 于Sun Feb 29 20:57:15 2004提到:

    今日说法,今天报道了一则这样的案例。一个孩童(三岁)因为被人拐卖,但是由于
犯罪分子由于跟买家的价格方面的问题,没有卖成,结果犯罪分子将孩子遗弃在
了火车站,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发现孩子之后,将孩子送到当地社会福利院,福利院通过
公告等方式来确认孩子是否真是孤儿,但是经过60日的公告期,孩子的生父母依旧没有来
认领,最后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妇,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收养手续,送养人为
福利院,将孩子收养!四年之后,孩子的生父母通过各种渠道得知了该孩子的下落,找
上福利院的门来(收养法规定,民政局对于收养孩子父母的资料是严格保密,所以只能
找福利院),福利院通过协调等手段,依旧不能调整好两家的态度,最后生父母诉诸法
律,现在案子还没有判!
    请大家说说你们对这种复杂案件,特殊情况案件的看法!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Feb 29 21:08:22 2004提到:

 如果存在侵权的问题, 各方都没有过错,应该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我是法官, 至于孩子的归属,我认为应该做到照顾收养方的利益,生父母应该
补偿一定的金钱给收养方,但是归属应该是属于生父母的。

    今日说法,今天报道了一则这样的案例。一个孩童(三岁)因为被人拐卖,但是由于
犯罪分子由于跟买家的价格方面的问题,没有卖成,结果犯罪分子将孩子遗弃在
了火车站,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发现孩子之后,将孩子送到当地社会福利院,福利院通过
公告等方式来确认孩子是否真是孤儿,但是经过60日的公告期,孩子的生父母依旧没有来
认领,最后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妇,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收养手续,送养人为
福利院,将孩子收养!四年之后,孩子的生父母通过各种渠道得知了该孩子的下落,找
上福利院的门来(收养法规定,民政局对于收养孩子父母的资料是严格保密,所以只能
找福利院),福利院通过协调等手段,依旧不能调整好两家的态度,最后生父母诉诸法
律,现在案子还没有判!
    请大家说说你们对这种复杂案件,特殊情况案件的看法!


luhuili (太阳) 于Sun Feb 29 22:45:44 2004提到:

我觉得双方父母都没有过错,可以先问小孩想跟哪方父母生活,再根据最有利于
小孩成长的原则做判决 ,最后得到小孩的一方家庭可以给另一方家庭适当的补偿。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Feb 29 22:48:45 2004提到:

  在这里我觉得还是不能以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毕竟,这并不是一个小孩成长的问题,而是一个骨肉分离的问题啊。我们应该充分
考虑到生父母的合法权利的。
  从道德上讲、如果小孩长大后知道了此事,又会有如何感想呢?



jacksonlee (东方) 于Sun Feb 29 22:54:40 2004提到:

如果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的话,孩子肯定是现在的
养父母来抚养,因为大家想想,有能力去收养孩子的家庭,
又愿意收养的,肯定都是经济不错的,而且自己的知识层面
不低的夫妇。
而且就本案来说,孩子的生父母是一对外地打工者,而养父母
则是该市经济条件各个方面来说都不错的一个家庭!
如果按照该原则来判,孩子无疑是判给养父母!
其实这个原则对于生父母来说很不公平!
还有人说等孩子自己选择,这个同样对于生父母来说不公平啊!
大家想想是不是!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un Feb 29 22:56:51 2004提到:

    但又不能忽略的是,该对养父母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小孩进行收养的,如果就考虑
骨肉分离,势必有损法律的威严。
    所以个人认为,考虑小孩的成长是个比较折中的途径。



luhuili (太阳) 于Mon Mar  1 10:23:38 2004提到:

法律所能维护的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生父母无疑想要回自己的骨肉,而养父母收养小孩的程序是合法的,
更何况他们抚养小孩四年也付出了不少感情和物质成本。
所以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来判决相对来说比较公正。
毕竟双方都希望小孩有比较好的成长环境和受教育环境吧,更何况以后双方家庭可以
互相来往呢。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Mon Mar  1 21:00:04 2004提到:

  并不是所有程序合法的法律就应该被执行,被遵守,被信仰。
  (纳粹时期)
  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只有是正义的,符合伦理道德的,人性的法律才是法律
才应该被世人们所遵守。
  况且,谁又能保证这案例里面的程序完全合法呢?谁又能判定这案例里面的收养人
完全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呢?
  我认为小孩仍然应该有生父母扶养,否则,法律拆散骨肉那才是法律的尊严受到
损害。



ayanamirei (天长地久) 于Mon Mar  1 21:12:20 2004提到:

俺就觉得,两家好好协商
干脆认个亲
一个孩子俩爸俩妈
怪是怪了点
但总比有亲生父母不能相认的好
而且,基于为了孩子好这一出发点
跟养父母在一起生活肯定是更有利于孩子将来的发展

亲生爹妈要认
但是他们不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给孩子
而且,孩子已经有自己的朋友自己的生活圈子了
强加改变现状,对一个7岁的孩子来说
也不公平
所以
这个孩子仍是要跟养父母一起生活D~

柔和一点处理
这种事故
就会变成故事
有什么不好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Mon Mar  1 21:25:24 2004提到:

  可是,哪能行呢?



ayanamirei (天长地久) 于Mon Mar  1 21:32:35 2004提到:

最近闲着,天天在家看今日说法
小撒越来越好看了

这一集我看了,闹心
但是当时我就是这么想的
亲生父母想要回孩子
养父母肯定不允许
而且,对方条件比他们差
连孩子的教育都不能保证
换了谁做养父母
都是不愿意的

还孩子,也要把孩子还到一个好地方

不是光有亲情
就能生活的
生活很现实
还不是有贫困的父母
迫于生活窘况
把孩子送给人家寄养
这孩子一样是俩爸俩妈
实际上叫法不同而已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Mon Mar  1 21:41:10 2004提到:

  撒撒,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高材生啊!呵呵!
  看来名这东西真的沾不得啊,一沾就上瘾,呵呵!



ayanamirei (天长地久) 于Mon Mar  1 21:45:32 2004提到:

废话,小撒还是偶老乡呢!

帅呆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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