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guoryan (痛则通;不痛则不通-【痛】),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有些难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Mar  4 10:34:33 2004), 站内信件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un Feb 29 23:10:28 2004提到:

 讨论: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添附的问题
所有权保留买卖,在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时,标的物与第三人的物添附,并且出
卖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那么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债务人是谁?有认为出卖
人和买受人应当连带负责的,但是该见解不可采。连带债务仅以法律规定或者有约
定才成立;再者,不当得利在于返还利益而非赔偿损害,不能类推适用共同侵权的
规定。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Mar  1 14:21:28 2004提到:

    我认为应该向原财产所有权人行使请求权。
    因为,该标的物,即原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我国法律尚无规定添附为物权取得的方式,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出卖人不能取
得添附物的物权。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
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
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
,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此规
定针对的是非产权人在原物上添附的情况,目的在于保护原产权人在原物上的物权
和非产权人在标的物上添附的物权,类推适用于原物与第三人之物添附的情况。所
以本案出卖人其只能根据原物对新物享有原物对价的权利,而第三人对新物则享有
与添附物对价的权利。但因为添附物与原物分离成本过高甚至不可能,根据公平原
则,谁获得利益谁负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对原物因添附物而增加的利益承担相应责
任,即折价补偿第三人由此所受的损失。
    当然,我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买受人在内,因为该题并没有提及买受人在此添附
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即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讨论: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添附的问题
所有权保留买卖,在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时,标的物与第三人的物添附,并且出
卖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那么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债务人是谁?有认为出卖
人和买受人应当连带负责的,但是该见解不可采。连带债务仅以法律规定或者有约
定才成立;再者,不当得利在于返还利益而非赔偿损害,不能类推适用共同侵权的
规定。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Mon Mar  1 20:51:45 2004提到:

  这里并不是这个问题吧,起码这里存在一个所有权保留的问题。
保留所有权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
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以作担保,待买受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
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始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且这里的实际受益者是卖方和买方,所以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指向应该是两者。
我认为这里可以适用不可分连带责任来解释这个问题。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