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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两次考试), 信区: CL
标  题: 《小论无因管理》(原创)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Mar 11 09:12:15 2004), 站内信件

                             小论无因管理
  案例提出:甲借给乙一部电脑使用,乙擅自出售给善意人丙,该电脑市价(实际
价值)为8000元,但是乙却卖出10000元,超过市价2000元,问:甲有无对这2000
元请求权?

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改电脑的所有权;该处分
行为是既是属于不当得利中的基于受益人的行为的不当得利,并且又是属于侵权行
为中的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这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存在一个竞合的问题。但是这些只不过是这个问题的表面,该问题的核心
在于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卖得电脑的利益是大于实际价值的,也就是说多出来的
2000元的返还请求权是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

一,不当得利说
甲可以以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处分财物之利益,不过该利益是实际价值,而不
是卖所得价值,原因很简单:因为对于甲来说,损失最大化也就只有8000元钱。但
是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范围的通说,"当利益大于损失的时候,以损失为准;当损失
大于利益的时候,以利益为准;"就这个例子而言,情况是属于利益大于损失的情
形,如果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利益的话,也就只能请求返还8000元的实际损失。
2000元的利益却不能以不当得利而予以返还。但是根据民法之大原则,"任何人不
得因自己的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之法理,该利益2000元是绝对不能落于无权处分
人乙之手的。所以,如果就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话,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二,侵权行为说
如果该甲以侵权之诉起诉乙要求赔偿损失的话,那么也只能获得8000元的赔偿,而
2000元的剩余利益却不可问津。系因侵权责任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如上不当
得利所说,该案的实际损失就是8000元,而并不包括2000元。所以,如果以侵权行
为来定性该案的话,也是不能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三,无因管理说
如果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行为的话,那么虽然可以使其返还其不当利益2000元,但
是本身却是不符合无因管理得构成要件的。因为管理人无为本人管理之意思,如果
说卖电脑系为本人管理其事物,也未免过于牵强;如果说卖电脑是为了赶上有善意
加不一般的第三人卖得高价,而说是为了本人的话,也觉得牵强。这里就是乙为了
谋取利益而擅自出卖甲之物,不能直接构成无因管理之说。

四,不适法之无因管理说
所谓不适法之无因管理指违反本人明知或者可以推知的意思而为他人进行管理的行
为,不发生阻却违法的效果。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他人事物为自己而为处理时,如明知自
己无此权力者,本人得主张无因管理之返还请求权。"根据德国民法典这条,看乙
(出卖人)与无因管理人相似,甲(物主)可以请求返还全部价金,给予保护。但
该立法为德国之立法,似可以以该条处理该类案件,但是在中国民法典尚未问世之
前,这类案件是难以得到解决的。在中国民法典中,期待也能增加此条规定,以保
护原所有人之权益。
五,类推无因管理说
根据台湾学者王泽鉴老师的观点,该类案件应该类推无因管理。"就法学方法论而
言,以类推适用第177条之规定较为妥当。此项类推适用,旨在贯彻第177条所含之
价值判断,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
类推适用的概念:乃将具体事实适用法条之过程,亦即法条与具体案例的涵摄过程
,而解释所涉及之对象仅限于法条文义,而不超过条文文字的可能文义范围。它的
目的在于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达到完善法律的效果。
该案如果类推适用无因管理,那么甲不可以请求乙返还卖得的价金10000元,从而
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笔者赞成王泽鉴老师的观点,适用类推无因管理,不仅能够很好的保护到当事人的
利益,还能够不悖于民法之大原则"任何人不得基于不法获取利益",实为妥当。
关于这个案例,笔者也想说说自己的看法,首先这里是法律效果得准用,而不是构
成要件得准用,(准用,法律明文授权将法定案例类型之规定适用于另一类型之上
,而其功能在避免繁琐的重复规定及避免挂一漏万的例示规定。)虽然,在中国现
行法上没有相应的法条作为准用的基础,但是这在德国瑞士台湾等民法上都适用该
法律效果的准用。
在该案例中,从外观上来看,应该是符合侵权行为或者不当得利的,但是如果光从
构成要件上来定性一个行为的话,难免犯"形而上学"的错误,而需要把
该行为的法律效果也给予考虑,也还需要考虑其社会效果。当然,如果该物品对于
物主有特别的意义的话,物主还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又是另话了。还有一点就
是当乙返还10000元给甲之后,乙也有权请求甲支付相应的无因管理之费用,从而
达到完整法律的效果。
另外,如果我们从法理上来分析的话,我们也完全能以"任何人不得基于自己不法
而获利"的原则来否定无权处分人无法享有该2000元的利益,然后以"诚实信用"与
"公平"原则来将该2000元至利益直接返还给原物主甲。
所以,我从这个案例中,深刻的领悟到一点:法律博大精深。一个问题可以从很多
方面来看;也能引用相当多的法条来解释判断;但是,只有我们真正掌握到法律精
髓、领悟到法律精神之后,我们才能如入桃花源般豁然开朗。


                                                陈铭
                                                04.3.10深夜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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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做个出色的律师,想找寻我的荣誉==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4.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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