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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ukobe (雨过天晴), 信区: CL
标  题: 法制现代化的实践基础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0:31:26 2001), 转信

□郭春发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迫切要求加快法治化进程,走上“自上而下”推进
法治现代化道路。然而,流行于社会普通百姓之中的观念依然是“打官司”就是在
“打关系”。的确,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在民众心中树立起法制观念呢?传统的影响
固然是一方面因素,而现实生活中的政府的“权力”作用则是另一方面的因素。

  权力的泛滥是因为宪法的绝对权威没有得以树立,违宪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
裁。权力一旦失去了法律的监督,便开始滋生了腐败的土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
并非完全体现在法律的丰富上,而是要看这种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拥护、赞
同和认可。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人,法制现代化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尊重个体性的权利
是与保障个体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
实践既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又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方法。

  人民对权力运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权力
运行的规范化程度。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决定国家的体制模式,通过选举选择权力的
执掌者,通过立法规范权力的授予和运行。人民的实践参与需要有法律的保护,要
将人民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落到实处,就必须将之法律化和程序化。任何缺少法律
程序的政治参与或监督制约,都不会对权力的非规范化运行产生有价值的校正作用


   很显然,仅仅从政治上对个体权利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在进行法治推进过程
中,还要确立个人财产权利及追求其幸福的价值观念。

  只有当个人的权利增强了,公正的内涵才会变得丰实而现实,否则任何的社会
理想模式又将成为“乌托邦”的设想。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
果,政府行为必须与个人的行为相联系;这样,政府的运作就能够与具有特殊行为
能力的个人行为相协调。

  处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离开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一味强调所谓的国
家利益,实际上也并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制规则。法律体现了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统一
,个体正是在追求个体性时洞悉了它的普遍性的一面,观念的普遍性的进一步现实
化就是国家的法制形式。个别性与普遍性是辩证统一的,如果片面强调一面,必然
会出现一些危险的倾向。没有丰富的个体性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度。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封闭社会将逐步向开放社会过渡。开放社会是一
个洋溢着批判精神的社会,也许,我们今天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社会成员对某些
权威性的教条、信念绝对地忠诚和服从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科技的发展甚至使开放
社会成为必然,使多元化思想在同一片土地上共同存在。恢复个体人格尊严及自由
需要一种实践批判的精神和社会开放性。

  因而,我们的法律制度应该创设一种宽松的环境,对各自不同的思想和看法持
宽容的态度,让不同观念在对话中得以交流。只有这样,错误将被最大机会地发现
,社会成员的法律认识水平,法制意识才能不断地提高,社会才会向更高的层次发
展。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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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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