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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两次考试), 信区: CL
标  题: 来得早还是来的巧--占位的法律思考(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r 27 14:46:10 2004), 站内信件

                              来得早,还是来得巧?
                                         ——“占座规则”的民法学解读

税兵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在非洲森林里和黑猩猩呆了四十年的美国著名生物学家Jane Goodale前不久来北大
演讲。由于这次活动没有发放门票,饶有兴趣的我在演讲开始前一个小时就赶到了
学术交流中心。当我到达举行演讲活动的报告大厅时,发现在场等候演讲的人虽然
不多,可大厅里的每一个空座上无一例外地放着书本、钢笔、水杯及毛巾等各色杂
物,清楚地向我宣示——座位被占了。在大厅里搜索一大圈之后,不甘心的我最终
决定攻占一个已经被占领的座位,在左顾右盼间找了个放着一本书的座位坐了下来
。当我坐下来的时候,进场的听众陆续增多,我注意到他/她们在没找到座位时,
虽带着丝许懊丧的表情,但都准备站着听演讲而并没有表现出对被占座的“企图”
。在演讲开始前十分钟,座位上书的主人终于出现。早有准备的我主动出击,在一
连串“座位是让人坐的还是让书坐的”的质问中,这位措手不及的同学(以下简称
同学甲)无言以对,败下阵来,我也幸运地保住了座位(看来偷换概念的法学诡辩
之术在生活中还是有点用处的)。不过,这并没有给我带来多少胜利的喜悦,兴许
是由于心理作用,在听演讲的全过程中,周围同学异议的眼光一直让我有一种芒刺
在背的感觉。Jane Goodale女士的演讲一结束,我就以最快的速度逃离了报告大厅


  庞德说“人人都想拥有地球,但地球只有一个”,社会便需要借助法律和其它规则
合理地分配有限的资源。学校硬件改善的力度总是跟不上扩招的步伐,学校座位资
源总是稀缺的,因此,在司空见惯的占座现象背后,兴许存在耐人寻味的占座规则
。假如同学甲不是采取退让的态度,而是和我发生互不相让的争执,需要人们承认
或默认的潜在规则来回答:学术交流大厅里那个座位究竟应该归谁坐,是先来“用
书”占座的同学甲,还是后来“用人”占座的我?

  在经济学家们眼中,这个问题根本不是问题,他们或许会指出占座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于学校座位是一种公共物品,如果任何人都不能免费占座,座位由公共物品变为
私人物品,占座现象就不会发生,可有哪一个学校会允许学校报告厅象电影院一样
收费呢?法律经济学家们或许会从解构占座规则背后的权利冲突入手去进行社会成
本的比较,但在占座现象中缺乏可以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权利基础,这样,屡试不
爽的科斯定理也就失灵了。至此,法律社会学者或许会挺身而出告诉我们,法律应
当是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要在法律的视野之内探讨座位规则本来就属于穿凿附会之
举。的确,任何一个立法者都没有兴趣更没有必要对学校里的座位分配做出直接的
规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法学的(而非法律的)视角去解读法律之外的规则问题
,而且这种探讨本身又能帮助习法者更深层次地理解法学方法乃至法律制度。作为
一个民法专业学生,当我将尝试的目光投向博大深邃的民法理论时,就获得了一种
曲径通幽式的启发。

  让我们回到学术交流中心的场景中。报告大厅里的演讲是开放式的演讲,没有对听
众的身份做出任何限制(如规定听众只能是北大的学生或北大某学院某专业的学生
),因此,组织者所发布的包含演讲时间和演讲地点的告示实际上是一种对不特定
公众的要约邀请[1],任何人都可以接受这种要约邀请前去听演讲。依民法基本理
论,我们可以认为,在听演讲的过程之中,组织者和听众之间就座位的使用形成了
一个事实上的契约关系[2]。这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
,后者的成立需要有当事人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在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中,服务
的提供行为和服务的接受行为代替了意思表示,例如A将车停到B开设的停车场的行
为,就意味着一个以停车收费为内容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的成立。在学术交流中心
报告大厅,组织者对座位的提供和听众对座位的使用表明二者之间产生了合意,形
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与A交纳停车费以获
取B的服务不同,这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由于缺乏对价,在组织者和听众之间没有
产生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给付义务。2、与买
票进电影院看电影的观众不同,学术交流中心的听众获取的是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纯利益,使得他和组织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成为一种单务契约,即听众不享有任何权
利,却需要承担遵守会场秩序等民事义务。电影院里的观众,具有对价行为,对其
座位的使用基于在放映时间内的合同权利;报告大厅里的听众,缺乏对价行为,对
其座位的使用则只能基于占有的事实。民法理论上的占有,是指对特定物在事实上
的管领和控制。占有是一种事实,它不是权利而最多是权利的外观,但同样受到法
律的保护。譬如,我们在校园里看见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匆匆而过,人和车之间即是
一种占有关系——此人对自行车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毫无疑问,骑车人的骑车事实
背后存在两种可能性:骑车人是这辆自行车的真正主人(用严谨的法律语言表述应
为使用权人)抑或不是。如果骑车人是自行车的真正主人,形成有权占有;反之,
则形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法律从维护社会的
安定秩序出发,本着“不公正胜于无秩序”的思想,对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给予
保护,禁止任何人以私力方式改变占有的现状。换句话讲,骑车人是个偷车贼,正
巧被车的真正主人发现了,后者也不能冲上去强行夺回自行车。在阐述了民法上的
占有理论之后,我们再将视角转回到学术交流中心报告大厅。占有制度能够告诉我
们的是,不管同学甲是否为座位的占有人,当我坐在同学甲的座位上,我就变成了
新的占有人,同学甲不能将我从座位上强行赶走,只能靠公力的救济(找演讲组织
者出面进行公断)或道德观念的作用(公共舆论造成我内心的不安)重新获得座位
;但占有制度无法回答地是,当同学甲离开会场后,他的“用物占”而不是“用人
占”的占座行为能否被视为占有?在这个表面的事实判断背后蕴涵着一个被简约的
价值判断:占座行为是否应被允许?占座规则的逻辑起点正在于此。

  作为讨论的基础,我们需要确定两个作为分析前提的事实或假定:1、在我们通常
使用的语义中,“占座”一词表达地是人和座位的分离,是人借助某种物品(如同
学甲的笔)实现对座位范围内物理空间地控制。在这种特定的语境中,本文的占座
仅指“用物占”。2、占座现象的出现,表明座位需求大于座位供给,换言之,学
校座位资源是有限或稀缺的。从事实前提出发,我们应注意到,由于使用用途的不
同,学校里供学生使用的座位有微妙的差别。为甄别这种差异,我们可以假定这样
一种情形:假设同学甲和同学乙是室友,他们早上八点分头去学术交流中心报告大
厅和学校图书馆自习室占座后,一起离开学校,然后于下午六点返校,同学甲去听
七点开始的演讲,同学乙去上自习。在二人离开学校的这段时间,他们在学校占的
座位都空着没人坐,但两个座位的利用情况却是不一样的。报告大厅的座位只能是
在演讲开始后才有使用价值,因此,它在被占着的10个小时里没有影响其效用,如
果其他同学因此不能使用座位,同学甲的占座行为没有造成座位资源的浪费;而图
书馆的座位是供自习用的,在同样被占的10个小时里可以发挥其效用,如果其他同
学因此不能使用,同学乙的占座行为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根据对使用效率的
影响不同,我们可以运用类型化的民法学方法将学校座位分为两种类型:报告厅座
位和图书馆座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校座位最集中的地方是教室,教室座位仍
可以按照使用用途标准划分到这两种类型中:当教室座位用于上课、讲座或其它活
动时,是报告厅型;当教室座位用于上自习时,是图书馆型。不可否认,在实际生
活中,座位的类型并不是如此泾渭分明。例如,在讲座开始前的时间,学生可以在
教室里边上自习,边占座,这时教室里的座位兼具报告厅座位和图书馆座位的特征
。但是,不能因为教室座位的这种复杂性而否定对学校座位两种类型的基本划分,
因为占座和自习兼得的情况毕竟不在多数,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离座的占座人不属
于我们在前面所定义的占座人。

  学校作为占座规则的制定者,处于一个类似于立法者的角色,他所确立或默认的占
座规则应该符合公平和效率两项原则。如果运用民法学上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我
们会发现占用图书馆座位和占用报告厅座位对公平和效率原则有着不同的影响。

  我们首先分析图书馆座位。如前所述,图书馆座位在开放时间之内持续性地具有使
用价值,占用图书馆座位造成资源地浪费,占座行为显然是对效率原则地破坏。同
时,图书馆的开馆时间一般较长(如北大图书馆每天的开馆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
十点),每个座位往往被多个使用者多次地使用,因此,占座行为又会造成对公平
原则地破坏:其一、规则如果保护一个占座人的利益,将损害多个使用人的利益;
其二、在缺乏有效公示方式的条件下,座位使用人的频繁变动容易产生争议。如果
允许用物品占座,当后来的使用者看到桌上有张草稿纸时,他又何以能判定这是别
人用来占座的物品而不是扔下的废纸呢?后来者要做出合理判断的信息成本较高。
在此情况下,保护占座人的利益,必将对后来的使用人不公正,并产生不必要的争
议。反之,当一个人在使用座位时,他的行为体现的信息较为充分,更容易被外部
做出清楚地判断。由此观之,以使用标准(靠行为)而非占用标准(靠物品)来分
配座位资源,将会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争议,维护秩序的安定。事实上,我们不难
发现,只要是在座位供应短缺的多数学校的图书馆,就常常可看到类似“严禁占座
”的醒目告示。“严禁占座”告示的背后,正体现了图书馆座位“谁使用,谁受益
”的分配规则。当然,一个比较严谨的制定者还需要确立什么是对座位的合理使用
标准(譬如规定“离座多少时间视为占座”这样的除外条款),让离座的人承担必
要的举证责任,以保护真正的使用人。总之,图书馆座位规则告诉我们,来得早,
不如来得巧——来得太早未必能保住座位,来得巧兴许能赶上空座。

  报告厅座位的情况和图书馆座位并不相同。报告厅的占座行为肯定发生在演讲、报
告或讲座开始之前,而座位的效用只能在演讲、报告或讲座开始后才能实现。从这
个角度上看,占座行为并没有违背效率原则。恰恰相反,占座行为还有可能促进效
率原则。座位最优化的分配方案在于把座位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学生。一般情况下
,对有特别需要的听众,组织者都会采取留座或派发门票的方式保障他们的利益。
但对于每个普通听众需求度的判断,学校或组织者的信息是不完备的。在这种情况
下,一个并非最优但又不失合理性的简单方法,即是将听众对演讲的关切度和到场
时间的早晚联系起来,认为听众到得越早,他对演讲的需求度越高。于是,来得早
的占座人就给组织者释放出一个清楚的信号——我就是最想听这个演讲的人。组织
者根据这种信号做出效益判断的信息成本是最低的,因此符合效率原则。除此之外
,允许行为人用物品占座,可以避免行为人因占座而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因占座而
影响行动自由,提高时间的利用效率。那么,占座行为有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呢?报
告厅座位具有“一次性使用”和“独占性使用”的特点,不存在多个使用人多次使
用的情况,不会发生前一个使用人和后一个使用人的争议。规则不需要对涉及占座
行为的当事人各方做出特别的保护,对占座人利益的维护,对其他人并无明显不公
之处。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在各个学校的报告厅里可以看到“严禁吸烟”的警示牌
,却很难觅到“严禁占座”的告示。与“谁使用,谁受益”的图书馆占座规则不同
,“谁早去,谁受益”成为报告厅占座规则。图书馆座位规则是一种显形规则:通
过限制你的选择来指引你的行为,禁止占座就使得你没有了占座的自由;报告厅座
位规则是一种隐性规则——通过不限制你的选择来指引你的行为,“不禁止”占座
就意味着你“可以”占座。类似于民法上“先占”可以成为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
一样,报告厅占座规则比图书馆占座规则更符合民事规范的任意性特征和意思自治
原则。一只看不见的手赋予占座人对座位拥有一种排他性的使用利益,并悄然提醒
着后来者——别怨没有座位,谁叫你不早来呢?

  至此,占座的规则似乎得到了充分地解读。但稍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前述对报告
厅占座规则的分析隐含了一个理论假设:占座行为不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实际生
活中,占座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却是比较严重的:某些人一次性占了多个座位或某些
人占了座位却不到场的事例俯拾即是。这些事例都是和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完全相
悖的。依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种规则都是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占座规则
必须避免激励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我们可以用民法术语将机会主义倾向下的占座
人称为恶意占座人。“一人一座”是占座人应承担的一种诚信义务,恶意占座人多
占座的行为没有合理根据,并导致了后来者期待利益的减少,因此,“一人占多座
”属民法物权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如前所述,在听演讲的过程之中,组织者和听众
之间就座位的使用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因此,“占了不来”的恶意占座
行为属民法债权上的违约行为。 “占了不来”的恶意占座行为相对容易处理,组
织者可以在演讲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比附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规则解除契约关系
,将座位重新分配给没有座位的其他听众。“一人占多座”的情形就十分麻烦了,
占多座者损害的是后来到场的听众的利益,但后来者显然难以观察到或分辨出先来
者是占了一座还是多座。恶意占多座的行为产生的一方面原因在于占座成本太低。
假设同学甲在演讲开始前两个小时前去占座,他同时占了5个座位,如果占1个座位
和占5个座位的成本相等,那么多占的4个座位就是纯利润。虽然在演讲开始之后,
一人只能使用一个座位,但多占的4个座位可以通过转让给其他同学而实现利益。
帮别人占座的情况屡见不鲜,正是因为多占的座位是占座人举手之劳获得的超额利
润。恶意占多座的行为产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组织者的监督成本太高。因此,在
占座人和其他人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要在规则范围内制止恶意多占座行为,如果
我们不能降低组织者的监督成本,就只能加大占座人的占座成本。加大占座成本的
一个有效办法是要求占座人承担一定的告知义务——他在离座时,应该告诉旁人自
己占且只占了一个座位。如果在占座人和后来者发生争执时,这种告知义务转换为
占座人在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占座人仅仅证明座位上的东西是自己放的并不够,还
需要旁人证明自己曾经做出过明确而适当的意思表示。于是,争执的关键就变成了
旁人的证词。旁人往往比占座人更先到场,他处于一个信息优势者的位置,更容易
观察到占座人是否为恶意占座人。如果旁人做出不利于占座人的证明,占座人将面
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遇;如果旁人已不在场或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
愿做出证明,占座人仍然可能丢失座位;如果旁人反对甚至谴责恶意占座行为,占
座人将会面对公共舆论的不利评价乃至承受脸面无光的损失。所有这些无法确定的
风险都会加大恶意占座人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占座人机会主义倾向下的道德
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在允许占座的规则条件下,如果我们不能利用完备的信息
完全避免恶意占座行为,要求占座人承担必要的告知义务仍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3]。

  文章写到这里,我和同学甲之间的座位争议也就迎刃而解了:应该坐在位子上的是
同学甲,应该受到指责的是我;同学甲离座后要重新获得座位,不仅要凭用来占座
的书,更要靠邻座同学的旁证。费了这么多文字后,得出的竟是这样一个简单平常
的答案——一个稍具生活常识的人都能发现的答案。事实上,本文的结论已经并不
重要,重要的是在得出结论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某些似乎远离尘世的法学理论
,不是供奉在藏经楼上受人膜拜的奢侈品,而不过是对大众生活中朴素道理的一种
解读而已。当然,这种所谓的发现,也不过是我为自己耗费笔墨的行为寻求一种并
不高明的遁辞罢了。


[1] 北大三角地张贴的各种花花绿绿的租房、培训班信息是最典型的要约邀请。

[2] 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由德国学者Haupt在1941年最先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
可因一定的事实过程而成立。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页205。

[3] 组织者的最优选择是发放门票,这样不仅会避免恶意占座行为,甚至连占座现
象也不会发生。但发放门票显然会增加一系列的组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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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做个出色的律师,想找寻我的荣誉==

※ 修改:·Antonio 於 Mar 27 14:49:14 修改本文·[FROM: 61.144.235.39]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4.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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