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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怀念跟场的日子),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关于鉴定人的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Mar 31 11:10:09 2004), 站内信件

itit (飞扬sky) 于Mon Mar 29 20:03:58 2004提到:

刑诉中关于鉴定人的规定好像并无人数要求,如何保证司法的公正?

xiaoyang (shachichi) 于Mon Mar 29 20:05:52 2004提到:

你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itit (飞扬sky) 于Mon Mar 29 20:10:11 2004提到:

这样当然可行,但是如果对鉴定人的规定增加一点,“至少要由两个与本案

无关的鉴定人作出鉴定”之类的规定是不是更省事一点呢?至少可以减免当事人

提出重鉴申请的可能性,提高办案效率!

你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guoryan (农民工) 于Mon Mar 29 20:12:25 2004提到:

是要两个以上的人在场鉴定



wahoo (小妹妹,叔叔带你去买金鱼!) 于Mon Mar 29 20:16:39 2004提到:

是有这个规定吗?
在哪?



guoryan (农民工) 于Mon Mar 29 20:32:06 2004提到:

没有,看来是我想错了。。觉得可以比照执法人员执法的情况,必须有两人在场
但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
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
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也可以作为一个监督机制,制约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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