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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两次考试), 信区: CL
标  题: 侦察阶段怎样保护律师的权利(原创)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3 16:45:43 2004)

                        侦察阶段怎样保护律师的权利
                                     ----论“律师伪证罪”

〖摘要〗在这篇文章里,我们看到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中存在太多的不平等,和存在的很多
困难。我们重点讨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执业风险—“律师伪证罪”的不合理性,讨论
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尴尬境地,以及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律师伪证 “达摩克里斯之剑” 刑事诉讼 引诱 辩护期间豁免权

  一.引言
  读了那片《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律师辩护和代理问题》的调研报告,心里觉得很郁闷,
毕竟我是一个学法律的人,而这个调研报告正是告诉我学法律的有多么多么的艰难。作为
一个即将投身于法律事业中的学生,我感到心里也感到着实难受。为什么中国的司法制度
如此落后,法治建设如此缓慢呢?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提前进入案子,可以在侦查阶段就进入案子,虽然这
样大大的提高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办案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 律师往往
受到了各个方面的压力与排挤,而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来自法律的压力,那就是“律师伪证
罪”。在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之下,律师们在侦查阶段中甚至存在着犯罪、被吊销执照的
危险。因为这样,律师在侦查提前介入了侦察阶段,但是手脚都被紧紧的束缚住了,但是
又有什么用呢?我们讨论怎么样在侦查阶段中保护律师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应该讨论一下
“律师伪证罪”。
  二.关于“律师伪证罪”
  我想这篇调研报告里面,最令人郁闷的也就是《律师的职业风险》这一章了。“律师伪
证罪”,这把高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在侦察
阶段中步履维艰。
  这个主要是立法上的问题,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
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
不属于伪造证据。
  该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是法律上所禁止的,直接或者帮助他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贿赂他人作出假证据的行为。
  在侦查阶段中,律师往往需要接触整个案子,需要知道从哪里下手辩护,往往需要接触
证人,等等,那么检察机关就会经常用“律师伪证罪”来套侦察阶段中的律师。
                    三.“律师伪证罪”的不合理性
 一.该罪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律师不应该成为该罪的主体,就像其他犯罪一样,该罪的主体应该是特殊主体,
但是不应该包括律师,原因有二:第一,在我们现在的司法程序、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
人(被告)和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处在一个极不平衡的状态中,这种不平衡正是司法
不公正的来源。那么律师参与的作用就是打破这一不平衡,其实律师也不能打破,只不过
使得两方面的关系显得协调点罢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面,一个极处于劣势的个人所聘请律师,还经常受到“律师伪证罪”
的压抑和威胁,如果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刑律,那么有什么律师能敢于为需要辩护的犯罪嫌
疑人做刑事辩护呢?也就是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根本没有发挥其作用。
第二,因为律师的工作就是搜寻证据和为当事人辩护,就是和公诉机关“作对”,就是需
要搜寻那些和公诉机关相背的证据材料,那么公诉机关“顺其自然”就把律师们在侦查阶
段中辛辛苦苦招来的资料看成是“伪证”。

  二.该罪的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的确确有些律师有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在大多数司法
实践中,在那份调研报告中大部分的被起诉律师伪证罪的律师都是过失或者是根本就不存
在任何故意或者是过失。有的律师难道会为了区区的几百块钱,而触犯刑律、甘愿被吊销
执照?在主观方面的认定,我认为,公诉机关的权力已经超越了他们的职权范围,或者说
,他们是在滥用职权。

  三.该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该罪客观方面中的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我认为是极其不合理的。他使得检察机
关非常容易对律师“入罪”。原因有二:第一是法律上没有界定什么是“引诱”;第二是
律师调查证人,证人改变了以前的证言,不能一概认定是律师“引诱”证人改变了证言。
证人证言有可能真,也有可能假。换而言之,假若不问证言真伪,只要是改变了证言,就
认为是律师“引诱”的作用,那实在太荒谬了。这就是说,律师随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
任。

  四.该罪与司法工作人员
  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落后,认为律师就是过去的“讼棍”。认为
律师就是专门为坏人辩护的,为坏人解脱。在那公诉机关的眼里,还包括了公安机关,公
安人员在侦查阶段中处处为难律师们,他们认为律师就是眼中钉,肉中刺。于是在“律师
伪证罪”上检察机关做文章、在侦查过、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都给律师造成极大的
障碍。这给律师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更有甚者,法院也成为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
帮凶”。那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真的犹如岩石夹缝中生长的小草了。
如果律师们不符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意的话,那么甚至有可能遭到检察机关的打击报复
。这又是何等可怕啊,一个小小的律师怎么能和国家机器斗争呢?

  五.该罪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我们国家正处在现代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而刑事辩护虽然少,但是在整个司法中是显
极其重要的地位的,因为他关系到人权,以及人的生命、财产。“能否有效地保障律师刑
事辩护权是检验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成功
,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以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成功;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失败,是一个
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以至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失败。”(1)。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客观上使律
师参与刑事诉讼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律师必须义无反顾地承担法律所赋予律师的神圣
职责,包括为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或者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如果律
师参与刑事诉讼时要尽力尽职,就难免时刻存在着被当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的风险
。如此下去,辩护律师将何去何从呢?就这么小小的一个三百零六条,使得整个刑事诉讼
制度陷入如此境地,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变得步伐缓慢。

  五.总结
  我认为,该罪的存在给了律师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侦查过程
中,律师常常接触证人、接触证据,那么检察机关就往往会在其中做文章,给律师们套“
律师伪证”。我想,只有真正的废除该罪,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
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过程中,保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合法权利。

  四.律师的出路
  1.  从根本上能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立法。我强烈认为应该废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这
也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起码给与了那些学法律的学生、那些正在埋头呕心沥血备战司
法考试的同仁、致力于投身法律事业的那些人一些鼓励。
  2.  对检察机关的滥用职权予以限制。而最有效的限制也是从法律上的限制。如果国务
院、人大、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能下发相关的某个文件,对于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
不受侵犯、不受妨碍的话,那么这是极其有效的。
  3.  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治教育,摆正司法工作人员的心态,律师并不是什么放纵坏
人的工具,律师应该是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保护人权,是的审判能够更加公正的专业人士。

  4.  应该是给与律师的职业训练,尤其是职业道德的训练。其实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
知法犯法的律师敢于冒险去打擦边球,为了金钱为了名誉。但是不能以偏概全,因为律师
队伍中有某些“害群之马”就认为所有也律师都是那样。
  5.  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应该积极的加大对律师的监督力度,各与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6.  律师也应该在侦查过程中学会好好的保护自己,不被检察机关抓到把柄。

  五.我的感想
  不管怎么样,“律师伪证罪”绝对是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口号的。我们国家的法制建
设刚刚起步,对律师的需求很高,也对律师的期望很高,最重要的是对律师的“要求很高
”。在这些高需求、高期望、“高要求”之间怎么样平衡呢?这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需要
解决的一个问题。而这个平衡点就是中国律师的出路。
  我是一个正在高校学习法律的学生,我不希望看着我们的法律制度是如此的破旧不堪、
不可理喻。我希望能有一天,能够像西方那些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一样,能够用尽自己的
聪明才智搜集有利的证据、在宽敞明亮的法庭上,雄辩滔滔,与公诉人你争我夺,而在这
举手投足、争锋相对之间,将正义带给被告,将正义带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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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是明年一月份的研究生考试;
一次是明年九月份的司法考试;
这两个起点,都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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