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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两次考试), 信区: CL
标  题: 高校主体论(原创)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3 16:50:12 2004)

                                 高校主体论

〖内容摘要〗对于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行政权力的性质进行了说明。着重讨论了高等学
校是否能作为行政主体,以及结合了有关的案例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高等学校 行政主体 行政权利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与大学有关的行政案件的出现,比如,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
法定职责附带的行政赔偿;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诉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违法行
政处罚案;以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书案件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等等。高等学校在法庭上的频频
出现,而且竟然是以被告方出现在法庭之上,是否预示着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
法规有什么样的“动荡”呢?
  我想在这里讨论一下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它到底能否作为行政主体呢?

  一.从法条上看高校是否能作为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
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从这写法条来看,我们能知道高等学校是绝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
从  这里看,也只能看得见,高等学校只是具有民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那么在这里,是
否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呢?
很明显的,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组织、团体吗?
我们来看看《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位条例》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
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在这里,《教育法》明文规定了学校具有招生权、对受教育者和职工的奖励权、处分权
,并且最重要的是它具有对受教育者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力。在这里,我认为,这
些权力并不只是第九项里面所说的“权利”,而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因为它符合了所有
权力的外观。
  关于行政权力的特征,国内学者多认为有以下几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
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对于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它具有强制性、单方
性和优益性等特点。(1)那么根据这个观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高等学校就符
合行政权力的所有特征了。
  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表现在它的处罚权力。近些年来,高等学校开始逐渐制定自
己的规章办法。像北京大学就制定了骇人听闻的“末位淘汰制”,而深圳大学则制定了什
么关于作弊的处罚办法,假设学生在校期间的任何考试有作弊的行为的,那么不予颁发学
位证书,等等,还有许多高等学校有形形色色的处罚办法制度。而这些处罚的办法制度都
有强力的强制性来保障,而这种强制性就来源于学校的绝对优势地位,以及我们中华民族
的传统道德和长期以来学生受着小学、中学的观念压迫。
  我顺便就这个问题展开一下,如果说学生在校其间有任何一次考试作弊的话,那么他的
前途也就没有了,他四年的所有努力全都是白费了。首先,我们从人情公平的角度来说,
这样公平吗?这样对于维护学生的权益公平吗?其次,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合法
吗?很显然,这是不合法的。具体我们会在田永案件中详细说明。
  高等学校的单方性表现在他的独断独行!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上大学也已经有段时间了
,我至今没有听过学校给于任何受到处罚的学生任何听证的机会,任何辩解的机会,受处
分的人并没有融入到一个互动的机制中去,而是听着学校有关领导的生死裁决,而自己只
能袖手旁观。
  所以说,我认为,高等学校是绝对具有行政权力的一个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它是行政
主体。但是,当然只能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是。

  二.从两个案例来看高校是否能作为行政主体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
  具体案情:北京科技大学94级本科生田永载一次科目补考的过程中,携带有关考试的小
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同年3月,学校做出决定,认为田永已经构成作弊,决定让田永退
学。但是这些并未通知田永和他的父母,而是继续让他留校读书,而且还通过了实习、毕
业论文答辩等等。后来,却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不给田永颁发学位毕业证书。
  我们先从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当中看看,法院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
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
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辖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
而是特殊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不是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

  同时,法院还援引了《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
位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
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2)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罚人,原告诉请其颁发
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刑事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
力是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与国家
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所以无效;并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将
处理的结果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所以北京科
技大学败诉终结。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从田永的这个案件中我们能知道,高等学校作为一事业法人也能成为行政主体。那么到
底哪些有高等学校做出的行为,能成为高等学校坐上被告席的元凶呢?这里我认为主要是
那系对学生、教师做出的开除、处分、尤其是不给与颁发学位、毕业证书的行为,以及一
些严重违法的行为。
  (2)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具 体案情:刘燕文为光电子博士研究生,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被认为不通
过,也就是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该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人组成,当时当时到的人数只
有16名,而且有部分委员投了弃权票,以至于该结果未过半数。
北京大学坐上了被告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却没有坐上,当然这个委员会也不应该坐上被告
席的。这所有都证明了高等学校能作为行政主体,能作为行政主体坐上被告席。

  三.总结
  我在想,除了我前面所涉及到的,还有什么是高校坐上被告席的因素呢?我认为有法律
制度的不断健全。我们还是从田永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找点什么:“。。。。。。
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出发,做出处理
决定的单位应当将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北京
科技大学没有按照此原则办理,严重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
合法性。”
可见法院还是根据保护了人的权利原则出发,保护了高等学校里受教育者的权利。我们也
应该慎重的告诉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不是被滥用的,而是用来服务公民的,高的学校的行
政权利,也应该是用来服务学生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的。
  只有将上述高等学校的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人民法院才能对高等学校的这些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有利于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司法监督,同时巩固我国的
教育体制,更好的保护所有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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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是明年一月份的研究生考试;
一次是明年九月份的司法考试;
这两个起点,都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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