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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怀念跟场的日子),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关于不当得利求教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4 09:47:48 2004), 站内信件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Thu Mar  4 23:15:23 2004提到:

  在不当得利中,是指债没有合法的法律基础从而产生不当得利。
  那么我想问,在添付的情况下,两当事人协商取得一致,使得添付后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给一方,这种协商是不是能称得上是一种法律基础呢?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Fri Mar  5 23:19:59 2004提到:

  没有人发表一下看法嘛?


  在不当得利中,是指债没有合法的法律基础从而产生不当得利。
  那么我想问,在添付的情况下,两当事人协商取得一致,使得添付后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给一方,这种协商是不是能称得上是一种法律基础呢?

time (锋锋) 于Sat Mar  6 11:54:49 2004提到:

对这个法律基础的概念本人不是很清楚
能解释一下么?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Mar  6 12:55:44 2004提到:

  法律依据

对这个法律基础的概念本人不是很清楚
能解释一下么?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Mar  6 17:38:26 2004提到:

    如果两当事人在添附前达成此协议,则不具法律效力,因为在我国民法,善不承认
添附为物权的取得方式。所以此协议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自始无效。
    如果是添附后达成的,则认为一方放弃物权,当然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物权消
灭的原因之一,即所有权人放弃物权。当然,如果添附物为动产,要交付方为有效;如
果添附物为不动产,则应登记。
    一家之言



Antonio (开始努力) 于Sat Mar  6 17:50:19 2004提到:

  谢谢likeyou师兄的回答

 关于你的如果一,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如果二我也同意,但是不动产不应该存在添附之后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以说
也不应该存在登记,因为都是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如果是直接由法律规定而使得物权发生转移的话,那么应该也叫做由法律基础吧!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Mar  6 18:25:08 2004提到:

                          ~~~~~~~~~~~~~~~~~~~~~~~~~~~~~~~~~~~~~~~~~`
                 你刚才说的“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就适用了嘛,呵呵,比如
          房上建房,新房所有权转移,但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补偿 。相信你
          知道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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