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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借腹生子”的法律土壤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0:51:29 2001), 转信

借腹生子”,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早已经存在,其中尤以美
国为甚。近期,刚坐完月子的一成都妹子发问:“我替哥哥生了个娃
娃,我能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吗?我还是她真正意义上的母亲吗?”
由此,引发了关于“借腹生子”的法律性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讨论,
《检察日报》就此刊载了《“借腹生子”是与非》和《借腹生子:是
否违法》两文。笔者认为,借腹生子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承揽合同关
系,有其存在的时代土壤。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
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
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提出工作要
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酬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定作人;按指定
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当事人是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
法律特征:第一,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
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第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
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
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未取得成果的,不
能从定作人处取得报酬。第三,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
务合同。

  承揽的方式有多种,我国合同法虽然以列举的方式只举出6种,
但并不局限于这6种,一个“等”字,给时空的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
间,谁也没有理由否认孕育承揽合同的存在。

  在“借腹生子”这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没有生育能力或虽有
生育能力但自己不愿意孕育下一代的求孕夫妇,承揽人是为他人代孕
子女的代孕女子,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小孩。代孕女子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的约定,亲自孕育胎儿,在胎儿出生后将婴儿交给求孕夫妇,
同时,她在孕育胎儿过程中还必须接受求孕夫妇对其孕育过程的监督
。而求孕夫妇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代孕女子顺利完成孕
育提供条件,协助代孕女子进行孕育,在胎儿出生后及时受领婴儿,
另外还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代孕女子的主要权利是接受孕育的酬金;
求孕夫妇的主要权利是享有做婴儿法律上父母的权利。权利义务关系
清清楚楚,从法律上来说,“借腹生子”不应该引发过多的争议。

  伦理道德的标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被早期社会奉为基本伦理的
“三纲五常”早已被世人注入了新的内容,曾经不被国人接受的夫妇
婚前财产公证,也已慢慢的植根于当代人的脑海中。我们不难预测,
现今只是被少数新青年接受的“借腹生子”,将来也会成为一些人所
接受的日常生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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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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