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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ayx (暗号), 信区: CL
标  题: Re: 开一间律所如何?大家讨论一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May  3 09:45:19 2004), 站内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
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
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
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
手段争揽业务。
【 在 guti (Je t’aime - Nathalie)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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