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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两次考试),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问antonio”居间行纪“是什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May  3 11:41:15 2004), 站内信件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Apr 29 21:07:22 2004提到:

我知道你在,呵呵,看到你上线了


Antonio (两次考试) 于Thu Apr 29 21:15:07 2004提到:

  两个不连在一起用的吧

  行纪,相当于信托,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

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居间,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定约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

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行为。

我知道你在,呵呵,看到你上线了


Antonio (两次考试) 于Thu Apr 29 21:17:48 2004提到:

  居间人相当于中间人,就是赚取双方介绍费、中介费的人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
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
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
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
,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
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
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
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
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
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hu Apr 29 21:19:00 2004提到:

8错,看来俺没有白疼你啊。。。。。。

          ~~~~~~~~~~这个没有定论,不要误导群众,呵呵


Antonio (两次考试) 于Thu Apr 29 21:23:30 2004提到:

  当然,虽然两者有非常多的不相似,但是这样有利于理解。
  其不同之处在于:信托为财产管理关系,而行纪为合同关系;
                  信托有个第三者,而行纪没有
                  。。。。。。。

8错,看来俺没有白疼你啊。。。。。。

          ~~~~~~~~~~这个没有定论,不要误导群众,呵呵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hu Apr 29 21:29:00 2004提到:

由于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发明的制度,而英美法的特点在于讲究实用性,这跟大
陆法的讲究系统法律理论不同,导致信托制度无法完全塞进大陆法的理论口袋,
大陆法以现有的法律理论与信托制度是有某些相悖的。

信托跟行纪是非常不同的,行纪是大陆法本身固有的制度,我没记错的话,其实行
纪即是广义的代理。



Antonio (两次考试) 于Thu Apr 29 21:35:54 2004提到:

 尽管理论完全不同,但是我们国家也采用了一部分的信托制度,比如某些投资公司

利用这样规避“企业之间不能借贷”的法律,当然,我们国家也有信托法,兄所言甚是

只不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渐融合,任何制度都是有可能被包容的。

 台湾的信托法制度虽然没有英美法的那样完备,但是不失于一步好的信托法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hu Apr 29 21:39:21 2004提到:

当然。只是“相当于信托”未免将信托与行纪划上等号。我只是提醒你法律讲究的是
严谨,不是跟你讨论与行纪的不同,呵呵

宵夜去咯。88



Antonio (两次考试) 于Thu Apr 29 21:50:22 2004提到:

  收到,记住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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