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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案例讨论--要约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May  7 23:26:42 2004), 站内信件

Antonio (anton) 于Wed May  5 17:31:00 2004提到:

  a发布广告“现有汽车100辆,每辆15万元,该广告10天内有效。”第三天,b带着
150万元的支票,跑到了a的地方来买车,可是a说车辆已经售完。
  请问这时候,a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kingkentment (qiang) 于Wed May  5 18:32:14 2004提到:

这个应该不用承担责任。我认为
要约不具有法律效率。



failure (娃哈哈超级小妹) 于Wed May  5 20:10:15 2004提到:

a发布的广告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b来买车才是要约

  ~~~~~~~~~~~~~~~~~~看下书上是怎么说的吧,呵呵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Wed May  5 20:13:58 2004提到:

娃哈哈……是这样吗??



danton (优先订座) 于Wed May  5 20:17:30 2004提到:

是如failure说的那样。
对于广告,如果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就是要约。
如果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就是要约邀请。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Wed May  5 20:37:00 2004提到:

哦。。。。。原来是这样啊,呵呵

你查查《合同法》看看有没有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视为要约的情况。。。。

PS:俺并不是支持任何一方的观点^O^



danton (优先订座) 于Wed May  5 20:59:35 2004提到:

《合同法》没有详细讲。
但事实上是可以有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只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履约能力。


fudo (拨浪听涛,抚琴吹箫) 于Wed May  5 21:30:08 2004提到:

说句题外话,coolfire不要这么早发言嘛
你要等到最后来来评述嘛



Dreamzyb (只因爱你而活着) 于Wed May  5 22:04:57 2004提到:

好像是某年的司考(律考)题,是要约。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Wed May  5 22:07:10 2004提到:

我倒~~~~~~-__-!

俺没兴趣当评论员。。。。。只是有时候看到你们犯一些小错误,忍不住说
两句,咔咔~~~~

你们继续讨论吧,俺只是灌纯水,保持沉默好了。^O^



Antonio (anton) 于Wed May  5 22:10:00 2004提到:

  恩,是司法考试的题目,但是这个并不是要不要约的问题,而是需不需要
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考试书上解说为需要承担责任,而且是违约责任,但是
我认为这里断定他需要承担责任不是很恰当。
  所以这个地方还有很多值得商讨的

好像是某年的司考(律考)题,是要约。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Wed May  5 22:14:07 2004提到:

嗯,既然你开口了,那我也说。

这道题很久前在一塌糊涂就讨论过了,最后似乎还是没有定论。其实每年的律考题
总有一些是受争议的。不过按我的意见,我倾向于认为广告明确、具体的,应视为
要约,A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广告加上一句“数量有限,欲购从速,先到先
得,售完即止”,我想后果会有不同,呵呵。。。。。。



Antonio (anton) 于Wed May  5 22:14:49 2004提到:

 切~~~有扮深沉,不要阿拉,你灌,你发言才有意思啦!

我倒~~~~~~-__-!

俺没兴趣当评论员。。。。。只是有时候看到你们犯一些小错误,忍不住说
两句,咔咔~~~~

你们继续讨论吧,俺只是灌纯水,保持沉默好了。^O^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Wed May  5 22:17:24 2004提到:

逝者如斯夫~~~~~~~以前跟俺灌水讨论的都不在了,俺这把老骨头也该歇歇啦,

有你在俺很放心啊,不过记住不要打压就是了,哈哈哈哈………



Antonio (anton) 于Wed May  5 22:18:09 2004提到:

  这个我发在了中国民商法律网,讨论也很热烈。
  最后大家得出的比较倾向的意见,当然首先是这个为要约,如你所说;其次就是
这个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因按照商业习惯,“数量有限,欲购从速,
售完即止”这种类似的话语应该是一般人能够知悉的。

  何况,在三天之后才去购买车辆,应该预见到售完的结果,不能把所有的
责任都加诸于销售者身上。

  的确,司法考试的题目答案有很多错误的,但是为了的分数还是得那样选择,唉~~~

嗯,既然你开口了,那我也说。

这道题很久前在一塌糊涂就讨论过了,最后似乎还是没有定论。其实每年的律考题
总有一些是受争议的。不过按我的意见,我倾向于认为广告明确、具体的,应视为
要约,A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广告加上一句“数量有限,欲购从速,先到先
得,售完即止”,我想后果会有不同,呵呵。。。。。。



Antonio (anton) 于Wed May  5 22:20:57 2004提到:

  呵呵,好像大哥你多老了似的,银发絮絮阿~~
  我觉得cl版的生存发展,是绝对需要你、我的师兄师姐们,你的师兄师姐们共同的
参与。
  我今天下午整理以前的帖子的时候,看见很多很好的帖子,有波波兄的有later兄
的,还有很多我不认识的师兄师姐的,看了之后,颇多感慨。
  觉得cl版是法学院在网上的最好的窗口,觉得很为师兄师姐们骄傲



guoryan (最后一个假期) 于Wed May  5 22:22:00 2004提到:

          ~~~~~~~~~~~~~~~~~~~~~~~~~~~~~~~~~~不是好像,就是,哈哈哈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Wed May  5 22:22:23 2004提到:

三天去买,就应该预见?你也太神奇了吧,广告还打着“10天之内有效”呢。

这个案例教育我们,以后打广告,除非是长期广告,千万要小心,不要有什么

“10天之内有效”之类的话,换成俺那句就绝对保险咯。。。。



Antonio (anton) 于Wed May  5 22:26:09 2004提到:

  三天的期限,只不过是对于一个作为常人的人所应该预见到的。
  十天有效,和只有100辆汽车,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难道100辆汽车就不能在三天内售完?

  还有就是,你说的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认为如果从要约承诺理论上来说,
应该还不是缔约过失,而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
但是这里,如果认为(是已经认为这里是要约)那么消费者拿着钱去购买的话,就构成
了实践承诺,要约承诺一定,那么合同当然生效,既然合同生效,那么当然是构成的
违约责任!




Dreamzyb (只因爱你而活着) 于Wed May  5 22:47:04 2004提到:

这题是97年的一个题。其实我那天看到这题的答案的时候,我也觉得有点奇怪。
不过后来还是觉得可以理解。
首先,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要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这个100辆、15万元都是主要条款,那么,这个就是一个很明显的要约。
至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因乙已经作出承诺,那么合同成立,
这时候甲无法履行合同,不是违约是什么?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就
难说了,我的观点是应当承担乙为了缔约而花费的费用,如车旅费、误工费等。



Dreamzyb (只因爱你而活着) 于Wed May  5 22:51:57 2004提到:

你原本写明十天有效,又没有写明售完即止等话语,如果你十天内就必须重新发
一个撤回的通知。


Antonio (anton) 于Thu May  6 09:33:36 2004提到:

  我已经说了,这种是常人应该知晓的,也可以归类于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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