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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Re: 打工仔突然患病没钱治 被医务科长丢在野外?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23 21:47:38 2004), 站内信件

  还好整理帖子了,要不然这张帖子就被淹没在水水之中了

  说说我的看法:其实我觉得,各国立法不同主要是因为价值判断不一样罢了,没有

谁优谁劣的问题,最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我国怎么样处理这种情况的,一般是以间接故意(放任)伤害、杀人罪名定性,而国外

却以yiqi罪来定,首先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的刑罚肯定是不一样的,遗弃罪的刑罚肯定

要轻于故意伤害、杀人,这样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保护了犯罪者。

  当然有一点需要弄清楚的是前者是结果犯而后者是“危险犯”,危险犯的打击面

又可以撒德非常广大,这样又是不利于犯罪者的。

  而且还区分抽象危险饭和具体危险犯,这又是对犯罪者的直接利益密切的定性。

  所以,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至于定什么罪是故意杀人还是遗弃罪都不是重要的,

而是看怎么样更好的适应国家的司法环境、社会环境,价值判断充斥在定罪量刑、

立法修法]中,这就是法律,法律就是价值判断。

【 在 andychan (andy ch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人是这样认为的:
: 外国刑法中关于遗弃罪之规定为:将年幼、老弱、病残、泥醉者、麻醉者、遇难者或者因
: 其他原因需要扶助之人,置于孤立无援或不予保护境地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一,主观
: 方面为危险故意,即行为人具有遗弃他人,致他人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境地而不顾德故意
: 心理。二,行为主体。
: 有有义务遗弃罪和无义务遗弃罪之说,即行为人对他人是否负有法律上、职责上、业务上
: 或契约关系引以的扶助义务。其上述行为有相仿之处,也值得借鉴,其实际上也是有义务
: 遗弃罪的特别形式。三,
: 行为方式表现为遗弃,
: 广义上的遗弃,是“有义务者”的遗弃行为的表现。包括以下四种形式:其一,积极移置
: 无自救力人于无法救助的场合;其二,积极造成与无自救力人的场所隔离;其三,消极离
: 去;其四,纯粹的不作为:即不为应当被扶助之人所必要的扶助、养护。五,行为后果。
: 许多国家将本罪规定为
: 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之遗弃行为,从一般意义上看,可能导致无自救力人遭致生命或
: 者健康上的死伤危险的,就成立犯罪既遂。如日本、法国等刑事立法例;也有一些国家将
: 其规定为具体危险犯,即,必须导致无自救力人发生生命或健康上的实际危险,才构成犯
: 罪既遂。至于遗弃而致
: 人死亡的,一些国家将其设定为本罪的加重类型或者刑罚加重事由,如日本、巴西、意大
: 利等。
: 大意试试!
: 【 在 Antonio (Anton) 的大作中提到: 】
: :    请明示该国外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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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 修改:·Antonio 於 May 23 21:49:54 修改本文·[FROM: 210.21.224.233]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2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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