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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May 28 12:40:13 2004), 站内信件

ccring (cc) 于Thu May 27 13:20:51 2004提到:

王某乘彩票销售员刘某不备,偷偷地在其彩票销售机上打了一注37选7的复式彩票,
打出的彩票共选了16个号,价值2万多元.

刘某发现被偷打彩票后,即去报了案.当晚,XX风彩摇号结果,该注号码中二等奖,合
计奖金高达60余万元.刘某即通知福彩中心不要给该彩民阅奖.福彩中心没有理会.

却说王某知道中了二等奖,也不敢自己前往领奖,而是叫其母亲代其去领.在福彩中
心登记中奖时,公安机关将其母亲抓获.

却在与此同时,王某找到彩票销售商刘某,协商将欠其的二万多元购买彩票的钱补交
,并答应阅了奖后,再分给刘某五万元.

刘某答应了,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报案,谎称是自己记错,王某早就交了钱的.

请问:一,王某和王某的母亲是否构成犯罪?理由?
二,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理由?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May 27 15:04:24 2004提到:

一,王某肯定是构成犯罪。
    至于他母亲够不构成犯罪要看她知不知情。

二,王某偷偷打出彩票价值2万多元,,这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解释中,把盗窃罪定义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王某盗窃彩票价值2万,已经属于数额特巨大,所以犯盗窃罪。

   至于他母亲,如果不知情的话,应该不构成犯罪。
   如果知情的话就判一个包庇罪。(不太确定)

   我比较关心的是刘某构不构成犯罪,犯什么罪。



Antonio (Anton) 于Thu May 27 17:45:51 2004提到:

  不是包庇罪,如果知情还如此行为,构成王某共犯.定性为盗窃罪(既遂)



  刘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未遂)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May 27 17:56:39 2004提到:

王某在偷的时候她母亲不知情,
不能以共犯论处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May 27 17:57:54 2004提到:

刘某开的彩票福利点能算企业?



Antonio (Anton) 于Thu May 27 18:03:25 2004提到:

并不是在当时偷母亲知情才构成共犯.
这里的奖券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在开奖,对奖之后才有价值,这两万元才体现出来.
我还在想盗窃金额是不是应该60万呢,但是应该不是,原因在于实施盗窃行为时,60
万并没有体现出来.举个例子,如果是盗窃一张已经中奖的奖券的话,那么这时候盗窃
金额就以中奖金额算.但是这里要注意主客观的统一.

母亲帮助对奖的行为构成了整个犯罪的一部分,应该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事先有同谋



Antonio (Anton) 于Thu May 27 18:05:37 2004提到:

  嗯,想一想,福利彩票销售,是不是事业单位,是不是国有的?如果是的话,构成贪污罪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May 27 18:16:39 2004提到:

我一开始也是考虑是不是共同共犯,但是仔细想了一下,觉得不应该是。

首先我先抛开他偷的是60万,因为正如你说,这是一张还没有中奖的奖券。
我告他偷窃只是针对购买奖券的2万的费用。王某在偷奖券的时候并没有与
她母亲共同的计划,没有事先商量,不能说是共犯。
我做个假设,假如这些奖券都没有中奖的话,她母亲还是盗窃犯的参与者吗?
当然不是,但是王某就肯定是,从王某把奖券拿走的时候整个盗窃行为就
已经结束。
至于她母亲行为,包庇罪肯定是有点错误的,我也认识到了,但说是盗窃共犯
怎样都不能接受



Antonio (Anton) 于Thu May 27 18:19:45 2004提到:

  如果没中奖的话,那么也不用去对奖阿

  不记得了,好像有个什么司法解释,如果没中奖就以奖券上的价值,如果中奖就以

中奖的价值计算.

  如果这样的共犯解释不好理解,尝试这样理解,他母亲就相当于销赃.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May 27 18:22:29 2004提到:

盗窃与销赃可以说是共犯吗?
我考虑过销赃这个问题的,但销赃在这里也不使用
销赃是把赃物弄出去,而在这里好像刚好相反。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May 27 18:27:44 2004提到:

没有销赃这个罪,



andychan (andy chan) 于Thu May 27 18:33:56 2004提到:

如果定盗窃罪,其母亲应该不是盗窃共犯。
我们说的共同故意,是指案件发生,即行为发生时的共同故意。
如定盗窃罪,其罪在王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已经发生。此时其母亲尚未注入其行为。
至于之后的领奖,我认为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行为。
充其量只能算是下个行为的发生。此时假如再重新来定行为的性质,就已经出现了
该新行为的故意为王某和其母亲的共同故意!?
因此,从主观过错来看,其发生了转化。从前者之一人故意转化为后者之两人故意。
为什么会造成如此结果呢?因为,前面的行为和后面的行为不是同个行为。
很明显,前者是盗窃罪。但后者,正思考着其该如何定性。



kingkentment (qiang) 于Thu May 27 18:34:45 2004提到:

同感阿,


Antonio (Anton) 于Thu May 27 18:38:38 2004提到:

  你和k都认为对奖这个行为不是偷彩票的行为的延续.

  不想了,累,还要上课,晚上回家在想



Antonio (Anton) 于Thu May 27 18:40:07 2004提到:

  母亲没有共同故意和行为,也没有事先同谋,不应该施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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