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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Re: 回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30 15:18:24 2004), 站内信件


  诈骗罪我是难以苟同的,因为我认为,他的当时的盗窃行为的目的主要就是

为了中奖,也就是为了中了奖之后去领取奖金,当然这是一种射幸的行为,我们应该看到

他盗窃行为的连续性,而不能把他的行为分割来看。

  正如我举的例子,如果你盗窃了一张彩券,然后去兑奖,兑奖行为视为盗窃行为的

延伸,而不是单独出来的诈骗行为。

【 在 andychan (andy chan) 的大作中提到: 】
: ^_^。
: 我现在有三个想法:一是以盗窃罪来定。兑奖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但是
: 对于盗窃罪的程度的定,应该是盗窃时奖券的金额。刑法上对盗窃有价证券
: 等也是同样规定的。但这里就有个疑问:假如就只偷一张,而且数额是很小,
: 构不成比较大,即3000元时,该如何定?是否不构成盗窃罪?
: 一个是诈骗罪来定。因为他这种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
: 奖券不是自己的,而隐瞒事实真相,实质导致兑奖机构的错误认识,
: 或者是给原来的奖券拥有人造成了损失。
: 当然还有一种是两者并罚。
: 【 在 Antonio (Anto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既然这样,我想问,如果甲盗窃到一张奖券,后来兑奖中了,然后他去兑奖,
: : 这样的行为是否诈骗?
: : 前一个行为是盗窃罪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了。
: : 后个行为我认为应该定为诈骗罪。即是以非法占有之故意,采用
: : 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诈骗行为(所列案例中应是掩盖事实真相)
: : ,并且诈骗的数额达到了较大数额,3千以上,就构成该罪。
: : 其母亲假如不知道情形,则不具有共同故意,构不成共犯。
: : 假如是明知故为之,则也构成共犯,定为诈骗罪共犯。
: : 这样,这个案件的定性可以清晰的呈现: 实施两个行为,一个盗窃,一个
: : 诈骗,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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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2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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