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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听卓泽渊教授讲演之思考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30 19:30:55 2004), 站内信件

听了两位大师的关于司法改革的讲座,我深有感想,就我所想说的几个问题说一下
,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大家多多指正,也欢迎讨论。


1,就是四川法官检查官罢位案里面的检查官所说的“我是检查监督机关,怎么能
与被告平坐呢?”最后他们做到了法官的旁边。
  当卓教授说到这里,却用了“的确好像是说得过去,法律上的确是赋予了检查
关监督权”  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如何反驳检察官们的谬论呢?检察官
所犯的错误,应该是偷换概念的错误,法律监督权并不是检察官们所理解的那样。

   首先,检察官应该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坐上法庭的,这时候他们不具有监督权,
而只是具备了起诉权,辩论权等等,只是具有与被告方相同的权利。
   其次,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能使用于法庭之上,“法官就是法庭的君主”,在
法庭之上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必须听从法官的号令。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只能用于法
庭之外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能知道,监督权主要可以通过抗诉的手段来“监督”对
抗法院的判决,可以通过侦查的手段来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其它的手
段来监督法官、公安人员。
   综上所述,监督权是存在,但是绝对不应该存在于法庭之上。

2,听了两位教授的讲座有许多感想,而且在第二次讲座的时候,听完卓教授演讲
之后,提了个问题“请问卓教授和贺教授的司法改革理念是不尽相同的,卓教授是主张整
体改革,而贺教授主张的是局部改革,请问卓教授您如何看待贺教授的改革理念?”,很
可惜,卓老的回答没有说服我,没有能令我满意,

他仍然只是从他演讲的内容中来说明问题,并且也只是从表面的批判局部改革主义
的角度来说明他的观点的优胜性。
  他回答问题时所使用的比喻更加令人失望,他说我们起沙堡,但是不管怎么样,
都会被大浪所冲塌,照他这样的说法,如何才是修建"整体性"的沙堡呢?


  贺老的改革理念是局部改革主意,我是赞同贺老的观点的,但是我也并不排斥卓
老的观点,我认为应该以局部改革为主、整体改革为辅这样的理念来改革。

让我有这种想法的主要两个原因是:可操作性;关于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局部改
革主义是更加具有操作性的,为何这样说?因为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有局部才有整
体的,婴儿在母体中首先生长的身部,为了摄取营养,肺部是最后生长的,因为可
以通过脐带来呼吸;修建一栋大楼,首先要建的就是地基,然后才是楼身。司法改
革一样,如何能从一个整体视野落实到具体的问题呢?我们应该抱有这样的疑问,
整体改革主义如何实施?

而部分改革主义却能有效地实施。贺老比喻司法改革应该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
一个问题的改革,一个一个敌人的击破,最后哗的一声,最后一张骨牌应声倒下。
这才是具有操作性的啊。

但是,卓老的观点是,在没有改革好一个问题之前,整体的风气又把这个问题给弄
坏了,就好比跟大浪搏斗一样。我认为他的比喻又是不恰当的,什么叫做改革?
改革就是真正的、彻底
的改革,即时是细微的法锤、法官袍的改革,也是改革,这种改革是逐步的培养我国的
司法氛围,培养法官本身的职业荣誉感,建立法院的威严的具体手段,法锤、法官袍究竟
有无必要改革?我认为是要的,俗话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就是此理!

我之所以不排斥卓老的观点,就是因为我们应该建立一种全局的观点,应该持着这
种全局的观点,实施局部的改革。其实司法改革,就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样,邓小平同志
高瞻远瞩,他
就有那样的气魄和全局的观念,从深圳等几个沿海城市开始改革,做改革试点,这
难道不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成功历史版本吗?所以,如我前面所讲,“局部改革主义
为主、整体改革主义为辅”,“抱着整体改革的观念实施局部改革”这样司法改革
才能走得更长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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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 修改:·Antonio 於 Jun  1 13:21:20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5.233]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2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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