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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2:52:30 2001), 转信

由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手段进行的,往往和合同纠纷
混合在一起,在判断罪与非罪时,二者很容易混淆。而区分罪与非罪
又是审判工作中首先应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
通过签订经济合同,正确履行合同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还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进行:

  一、主观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能力,用夸大自己履约能
力的方法,先获得对方的信任,签订合同后多方筹借,扩大自己履约
能力,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二、履约的实际能力。

  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具有履行
所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
货源、技术等,或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资金、货源情况,能够在
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达到履约所需的实际能力。否
则,即视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履约能力,其行为则为合同
诈骗。

  三、欺骗对方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如果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或根本没
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欺骗对方,制造假相,虚构事实;或者有意隐
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伪造虚假产权证明、银行凭证、介绍信等使
对方上当;或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法律知识缺乏,或收买对
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做手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
诈骗财物的非法目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虽有不实之处,夸大自己
的履约能力,但其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只是在数量、质量等方
面有不实之处。

  四、履行合同的行动。

  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
履行合同做准备,或者为供货积极组织货源,或者筹集资金,落实到
行动上,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等获取非法利益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
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应慎重对待二者的区别,对个案应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既不能把合同纠纷错定为合同诈骗罪,扩大打击面,又不能放
低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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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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