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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剖析“价格同盟”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2:55:44 2001), 转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政府
定价行为已基本退出了市场领域,目前,除了对少数对于国计民生具
有重要意义的商品和服务还保留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一般商品依
据价值规律由市场定价已成现实。然而,在我们正式宣布建设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的几个年头,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正常趋
势似乎出现一种倒退的迹象,另一种形式的垄断价格行为——某行业
或者一些大型企业联手定价——我们称之为“价格同盟”的行为,在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被愈来愈频繁地运用在市场竞争当中。远一点的,
1998年钢铁等行业先后出现了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定价”,1998
年和1999年间在激烈的彩电大战中,一些彩电生产厂家也试图用联手
定价的方式与“长虹”的降价战略相抗衡;近一些的,先是新年伊始,
国内几家主要汽车生产厂商发表“联合宣言”,称他们的轿车决不降
价,接着便是数家大型空调生产企业共同宣布“不参与空调价格战”,
几乎在与此同时,国内各主要民航企业用“联手限价,利益均沾”的
方式来遏制愈演愈烈的“机票打折风”。这些“价格同盟”的加盟者
都是国内市场相关领域赫赫有名的“巨头”,它们的“盟约”又是那
么的坚定而明确,让人确有一种使国内市场从此“风平浪静”、相安
无事的感觉。

  然而,同盟之外仍有“叛逆”之举。汽车“价格同盟”刚刚问世,
同为国内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的天津“夏利”便推出了优惠措施,使该
厂汽车的市场销量猛增;空调“价格同盟”成立不到一周,“春兰”
便以“主力机型全线大幅降价”相回应;而对于民航“价格同盟”的
命运,专家的预言是“不容乐观”。最近,经济学家胡鞍钢更是直言
不讳地指出,民航业减亏不能依靠人为的抬高票价政策,这样做无异
于“自杀”。由此可见,即使同属大型企业,对于“价格同盟”的认
识也并非“高度一致”。

  对于“价格同盟”行为,同盟者与消费者的评价截然相反。对于
同盟者而言,企业之间你死我活的价格大战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削弱
了企业的实力,毁掉了企业的前途,因此实施“价格同盟”战略是自
保自救的正确选择;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使
自己能够买到更加价廉物美的商品,能够享受厂家因激烈竞争而承诺
的更周到的服务,使自己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实惠,因而对于“价格同
盟”有一种本能的厌恶。

  同盟者之所以结成同盟,其最大理由就是它们的现行价格是该类
商品最合理的价格,真实地反映了该商品的成本与价值,而降价则是
低价甚至是低于成本价恶意倾销,是一种意在挤垮对手、独占市场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乍听起来,这样的理由很有道理,然而,细加分析,
则发现根本站不住脚。按照价值规律的最简单理论,决定市场价格的
成本或投入并不是某个具体企业生产该产品时的成本或投入,而是社
会平均成本或投入。比如说,你生产一辆汽车需要10个人花一天时间,
而别人生产同一辆汽车只需1个人花一分钟时间,你能用你的10个人
一天时间来作为市场上汽车定价的依据吗?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的回
答都是否定的。“价格同盟”参与者的真实意图,一般不外乎两类:
一类是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企图倚靠“同盟”维持较
高的市场价格,以免在自己难以承受的价格竞争中被拖垮;另一类是
本来具有一定降价空间和实力的企业,希望通过“同盟”阻止价格下
跌,从而取得高额的利润,如最近有报道称某大型汽车生产企业每辆
小汽车成本仅七万元左右,却仍然死守现有价格防线,为的就是在中
国正式“入世”之前从国内居高不下的小汽车价格中猛捞一把。

  “价格同盟”虽可在短期内缓解一些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潜在
和长期的危害却不可低估。首先,它违背价值规律,遏制市场竞争,
从根本上窒息市场活力。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竞
争,市场经济就成为死水一潭,毫无生气,更谈上不健康发展;其次,
它保护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使企业在“价格同盟”的掩护下得过且
过,丧失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营机制转换等革新行为的动力;最
为严重的是,在我国“入世”已成定局、外国企业即将大举进军国内
市场的情况下,“价格同盟”只会使我们的国内企业丧失“入世”前
调整和“热身”的短暂而宝贵的时机,这有可能导致“入世”后国内
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中一败涂地。眼前蝇利与严重后果相比,
任何一个精明的商人都会感到得不偿失。

  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在“价格同盟”愈来愈广泛、愈来愈频繁地
被运用于市场竞争的时候,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应却显得十分的迟钝。
除了一些法律和经济界的专家学者在传媒上对这一现象加以讨论之外,
鲜有权威部门出面对此现象给个“说法”。究其原因,一是市场监管
部门似乎对“价格同盟”“手太软”。其实,在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第一项便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相互串通,操纵
市场价格”当然包括订立“价格同盟”,维护高昂的市场垄断价格的
行为。就汽车行业而言,无论从与国外同类轿车的性能价格比还是从
国内轿车的一般生产成本而言,都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在现在市场价格
的基础上维持“价格同盟”。然而,汽车“价格同盟”问世后,并未
听说有关部门祭起价格法第十四条的“尚方宝剑”,去调查这一“同
盟”行为是否有违反价格法之嫌,或许是有关部门碍于这些国内“巨
无霸”企业的显赫地位从而导致“心太软”。另一个原因则在于我国
反垄断法的缺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护卫,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都对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消极影响。
价格垄断是市场垄断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在反垄断法的规制和禁止
之列。如果有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存在,想必那些动辄以“价格同盟”
来对付市场竞争、维持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兴许会悠
着点儿。

  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手
段。市场经济大浪淘沙,那些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次价高的企业在
残酷的价格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这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
。而“价格同盟”行为则不仅违背这一“自然规律”,而且有价格法
中禁止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之嫌,实在不值得被众多企业奉为在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
的“法宝”。俗话说“形势比人强”,就在本文即将结束之际,又有
电视报道称一周前还信誓旦旦“决不降价”的空调“价格同盟”的参
与者们就纷纷明里暗里竖起了“打折”、“优惠”的旗帜,这说明人
为冻结市场竞争并不那么容易。我们的企业既然要参与市场经济,就
应当坦然面对包括价格竞争在内的市场竞争,在竞争在求生存,在竞
争中求发展壮大,因此,并无一条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立足生根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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