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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vch (聆儿), 信区: CL
标  题: [转载]:贺卫方:优秀律师当法官需注意的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n 13 22:52:58 2004)


【 原文由 Cromwell 于 Mon Jun  7 19:00:02 2004 发表 】
 新京报6月7日文章(贺卫方)  说起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当然是好处多多。诸如有助
于减少法官腐败,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有助于改造政治生态等。据报道,现在,肖扬院
长又提出了这个话题,无疑对这项改革由倡议向制度现实迈进给了有力的推动。不过,我
认为有必要对于推动这项改革时可能遭遇到的一些困难作些梳理,以便未雨绸缪,通盘兼
顾,避免一项新改革出台始于轰轰烈烈,终于无声无息的结局。

  从世界范围看,法官选任的候选人背景无非是两种,一是欧洲大陆模式的起始从业型
,即一个人自完成法律教育和司法研修之后便进入法院,从助理法官开始,数年之后就具
有了独立法官资格。高等级法院的法官往往都是循着审级的路线逐渐升迁而来。另一种模
式则是英美国家的转职任命型,没有人可以从法律职业一开始就担任法官,法官的基本来
源是律师以及检察官(在英美的制度理念里,检察官不过是国家聘任负责追溯犯罪、维护
法律的律师而已)。

  就维系一种公正的司法体系而言,两种模式之间原不存在优劣高下。能够形成不同的
法官选任制度,是跟特定国家的历史演进、法制结构以及法官在法律秩序中的角色等有着
密切关联的。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法官选任办法呢?首先需要看到的是,我
们缺乏英美国家相关制度得以形成的那种历史背景,尤其是判例法对于法官知识结构的特
殊要求,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里是不存在的。在判例法的环境下,法官是宪法和法律
的基本解释者,甚至是法律发展的最重要的推动者。由于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所以法官
肩负着通过个案的判决对于后来的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加以说服的使命。在近代民主制度
确立之后,由于不受民意的直接制约,法官的权力更成为对于民主决策予以平衡的独特力
量。从最具职业声望的律师以及检察官中选任法官,无疑是确保法官完成解释宪法和法律
、推动法治发展乃至平衡民主这类重大使命的基本前提。从我国的情况看,尽管过去的二
十多年间,法院以及法官的地位有了长足的提升,但是法官选任标准还需要改进。

  如果再深入到司法权运行的具体过程观察,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司法系统仍有着
一定的行政色彩。这种现实在影响司法公正最大化的同时,也减弱了法官职业对于优秀律
师的吸引力。作为法官,对于他所审理的案件,享有独立的权力(当然也承担着不可推卸
的责任),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有时还能够在判决书的内容或修辞上
留下深刻的个性化印记,这是法官职业最具魅力的一个方面。而上命下从、刻板僵硬的司
法模式,又如何让资深律师欣然前往呢?

  法院难以吸引优秀律师进入的第三个原因听起来有些俗,但是在设计制度时却无法回
避,那就是法官的收入较律师太过低下的事实。法官收入比律师平均要低些,即使是英美
国家也是如此。之所以一些优秀律师不惜付出收入减少的代价也要做法官,是因为前面所
说的法官的崇高地位、独立权力、彰显知识与智慧以及终身任职等所带来的巨大补偿。尽
管如此,法官的收入也不可过于寒酸。像我们的现实,律师的合法收入往往是法官合法收
入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心态严重失衡的法官就很容易生出其他想法:或者利用自己的权
力(即便是不独立,但是责任的模糊反而更方便利用)牟取私利,或者干脆辞职下海,合
法而逍遥地去赚大钱。事实上,近年来法官下海当律师的情况可谓不少,而反过来,由优
秀律师而当法官的却是寥寥无几,仅有的几例还是受命担任院长或副院长。

  他们与其说是看重法官职务,不如说是冲着行政级别去的。

  最后,现在律师的数量也不足以给我们的法官提供充足的选任资源。目前全国律师数
量不过13万,而法官却有20万以上,这跟美国的从80多万律师中选3万多法官形成了强大的
反差。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可以是增大律师规模,同时也可以考虑大幅度减少法官的数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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