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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qiang), 信区: CL
标  题: 致大四同僚!签约要谨慎![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un 18 10:10:06 2004),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Jobs 讨论区 】
【 原文由 hattie 所发表 】
以下是个人拒签(真实个案)的参考文献(转载),希望能给大四即将签约的同僚们
带来帮助!!





谨防试用期"陷阱"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时,必然会碰到有关试
用期的条款,而且一般来讲这是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如果设定得好,可以有效保护
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毕业生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认识模糊的话,就很容易
成为某些用人单位设计陷阱的对象。特别是现在就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毕业生就
业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一些毕业生求职心切,又缺乏必要
的法律知识,更会不知不觉地上用人单位的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目前
此类纠纷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提防以下试用期"陷阱":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
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
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
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经常规定过长的试用期,有的甚至达到一年。
也有一些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不超过六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相适
应,如两年的合同规定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这些都是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还需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劳动合同超过六个月的,并不是一定要约定试用期,也可以
不约定。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许多毕业生因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
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
一部分,毕业生此时提出辞职,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已属违约行为。殊不知《
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
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
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
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由于毕业生可以在试用期内无条件地解除劳
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自己也可以拥有同样的权利,于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即将结束时随心所欲地将毕业生辞退。甚至绝大多数毕业生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事情,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只能自叹"命运不济",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
害还被蒙在鼓里。


其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毕业生是有条件的,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能很好
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也就是说,一旦毕
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
用期内的表现是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
然证明毕业生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许多毕业生搞不清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
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一年以上)。

其实,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
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
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
期限。

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
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
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
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
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
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
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4、法律效力不同,见
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
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者有无。
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所适用的到底是见习期还是试用
期,谨防上当。

5、约定两个试用期

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如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等),要求与毕业生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以作进一步考
察。这时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试用期都不会高于法定试用期的最高期限,但是前
后两个相加以后往往会超过六个月或者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事实上,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毕业
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享
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允许接着出现第二个试用期。单位的做法无非是变相延长
试用期限,以节约成本或方便日后辞退被试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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