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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旅客住店遇害,店家该负何责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Apr 17 07:41:10 2001), 转信


(转自《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甘肃省兰州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栋。最近我市发生一起旅客住店遇害
案件。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要求旅馆赔偿损失;而旅馆却拒绝进行赔偿。无奈
,受害人家属只好委托律师起诉旅馆。因为是刑事案件引起的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还没有破,法院对是否应该受理,意见也有分歧。而受害人是一个农民,家住安徽
,除了在家务农的妻子外,上有年迈的父、母、岳父、岳母四个老人,下有两个年
幼的孩子,家庭非常贫困,连律师代理费都无法支付;如果受害人家属不能及时得
到相应的赔偿,所面临的困境将是可想而知的。类似案件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旅馆
对住店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令人关注,希望贵报能够
对此案进行报道。   (王栋)

调查附记

  接到王栋律师报料,记者赴兰州进行了采访。通过调查采访,记者注意到,旅
馆业的安全管理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而旅馆对住店旅客的人身及财产
安全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令人关注。

  旅客住店不幸遇害

  2000年11月4日,在兰州做生意的安徽农民操晓虎入住兰州建工饭店4V9房间,
后因装修被调至4V20单人房间。11月18日晚上9点左右,饭店服务员注意到操晓虎
已经一天多没见,便敲其房门,但无人应答。到晚上11点左右,服务员用饭店备用
钥匙开操晓虎房门,才发现操晓虎早已经被人杀害。饭店迅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勘验,操晓虎身中四刀,肝、肺被刀刺破,脖子也被刺中一刀,身上
有多处搏斗留下的伤痕。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由于这起凶杀案件被发现时,受害
者已死亡多时,再加上饭店管理混乱,门卫值班制度、值班查房制度、会客登记制
度等旅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公安机关在破案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案
件侦破工作至今没有进展。

  操晓虎的被害对他的家庭来说,无异天塌了下来。38岁的操晓虎家住安徽桐城
市乡下,上有年逾七十的父母和同样年迈体衰的岳父母,下有两个十来岁的孩子,
除了妻子姚凤珍务农从地里刨出的那点微薄收入外,一家人的生计及两个孩子上学
都指望着他。

  面对飞来横祸,悲痛欲绝的操晓虎家属意识到建工饭店对操晓虎的遇害有责任
,于是,他们向饭店要求赔偿。然而,饭店却只答应支付处理丧事的有关费用,对
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理会。饭店方面认为,只有案子破了,才能分
得清责任,才谈得上赔偿的问题。无奈,操晓虎家属只好委托律师对建工饭店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饭店赔偿死者生前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

  旅馆业安全管理堪忧

  针对建工饭店旅客遇害案件,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治安科分管特行的邓科长
向记者介绍,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
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甘肃省根据实际,制定并发布了《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市又根据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兰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而城关公安分
局又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实际,制定了《旅馆客房服务人员守
则》、《旅馆治安保卫组织职责》等八项具体规章制度,下达各宾馆、饭店、旅社
执行,并进行检查、考核。这起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建工饭店没有落实旅馆治安保
卫组织职责、旅馆门卫会客制度、值班查房制度、会客登记制度等制度。由于该饭
店治安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他曾经两次对饭店负责人提出口头警告。
案件发生后,他们又要求饭店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整改。

  对操晓虎的被害,建工饭店负责人徐国庆先生也承认饭店有责任,因为操晓虎
住在他们饭店。但该负责人同时认为,虽然根据有关规定,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
全是饭店的义务,饭店对操晓虎遇害有责任,但应该区别情况来看;这种责任是虚
拟的,也可以说是社会责任,摊到谁谁倒霉,只是这次不幸摊到建工饭店头上了。
就像修铁路有塌方必然会有人被砸死一样,很多饭店都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要说规
章制度没落实,像会客登记这样的制度,又有哪个饭店落实了呢?这次事件发生后
,建工饭店处理问题的态度是积极的,操晓虎家属一行八人到兰州,建工饭店吃住
全管,承担往返路费,操晓虎的尸体火化等丧葬事宜也是高规格处理的。至于死者
家属要求赔偿的问题,他认为现在案子还没有破,不能谈赔偿的问题,现在谈赔偿
,给多少都不是个标准。

  对建工饭店负责人关于旅客在旅馆被害是社会责任,“摊到谁谁倒霉”的说法
,公安部门的同志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公安部门对旅馆治安管理制定那么
多规章制度,像值班查房制度、会客登记制度等等,都是从安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
来的,只要经营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是不会发生大的安全问题的;旅客在旅馆被害
事件的发生,正暴露出一些业主对安全管理心存侥幸,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一些旅馆片面地认为会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会给客人带来不便,这在经营思想上是一种偏差。

  其实,对旅馆安全管理存在认识偏差的,又何止建工饭店!1999年11月18日,
浙江海宁市硖石镇沪杭招待所,就因为不严格执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在王某未能
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住宿手续,将其收住该招待所,致屡屡劫财作案
的惯犯王某再次乘机作案,将与其同室住宿的郑某杀害,劫财逃离现场。

  据了解,旅客住店遇害案件在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也
许确实是旅馆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对具体的经营者来说,如果不去严格执行有关
规章制度,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一但发生安全事故,也就只有徒唤“倒霉”
了!旅客住店遇害案件一再发生,旅馆业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实应该认真反思一下安
全管理的问题了。

  旅馆应对旅客安全负责

  一再发生的旅客住店遇害案件,也足以引起人们对旅馆与旅客之间法律关系的
思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民商法博士张远忠先生认为,旅馆与旅客之间首先
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费,旅馆向旅客提供一定标准的客
房和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
当然的义务;旅客在旅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馆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馆自身还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只有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
造成的,旅馆才不承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也认为,旅馆与旅客之间是一种消费服
务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旅客支付住宿费是自不待言的,而旅馆的义务表面上
体现为提供一定标准的客房和相应服务,实际上根据行业性质和交易惯例,保障旅
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旅馆应尽的义务。在这个关系中,旅馆不但要做到客房符
合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安全标准,而且服务要到位,安全保卫措施要得力。在兰州的
这起旅客住店遇害事件中,旅馆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瑕疵,从合同上讲,旅馆属于
违约;而正是旅馆的违约,未善尽管理职责,才使犯罪分子得以进入旅馆杀害住店
旅客。因此,对旅客所遭受的损害,旅馆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犯罪
分子已经抓住,并且有赔偿能力,受害人也可以向犯罪分子即加害人主张赔偿。从
法学理论上讲,在这起事件中,加害人和旅馆对旅客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
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
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之一的履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的债
务。在这起旅客遇害案件中,由于案件没有破获,加害人尚不明确,受害人家属可
以先向旅馆主张损害赔偿,等案件破获后,由旅馆向加害人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先生认为,在兰州这起旅客遇害案件中,犯罪分子之
所以能够进入饭店杀害旅客,正是因为建工饭店管理上的过错。对旅客遭受的损害
,饭店不但应当赔偿,而且应当全面赔偿,具体应包括死者的丧葬费、对家属的死
亡补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的扶养费等等。当然,饭店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
者追偿。侵权法具有两大功能,一个是预防功能,一个是补偿作用;而根据民法公
平原则的要求,风险分配应公平。旅客住店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主动权在旅店
,旅店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旅客在旅馆遇害,犯罪分子自然有责任,但旅馆
强调要案子破了才谈赔偿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案子破不了怎么办?这不符合公平原
则。

  目前,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已受理操晓虎家属向建工饭店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最终如何判决,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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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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