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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ukobe (做人民群众满意的警察), 信区: CL
标  题: 任长霞树立行使警察权标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n 20 22:52:38 2004), 站内信件




南方周末    2004-06-17 14:47:59


  方舟评论

  □夏风

  任长霞,《南方周末》6月3日第3版以“任长霞传奇”报道了这位“令老百姓落泪的
女公安局长”,全国公安系统也正在开展向她学习的活动。任长霞为什么令“老百姓”—
——她为之服务的人———落泪?当地为什么有14万人自发替她送行?最重要的原因恐怕
是,她忠实地履行了为当地人民提供安全的职责,履行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任长霞的事迹证明了,在一个警察身上,道德可以迸发出多么巨大的力量。这种道德
感使任长霞形成了一种自觉的职业伦理,她知道作为一位公安局长,她对于自己的岗位、
对于自己所服务的社区和民众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像任长霞自己在日记中说的:“任何一
个在职业上有所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那就是职业良知,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
东西,只是物件而不是人。”
  往深里说,我认为,任长霞形成其职业良知的来源之一,在于她对手中的警察权的正
确认识和运用,在于她对老百姓虔诚的尊重。而警察权是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权力。正是出
于对秩序的迫切需要,国家首先就要组建一支有能力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且其惟一
目的在于维护正义的警察力量。因此,对于警察来说,职业良知,首先意味着正确地意识
到自己的责任,并正当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力。警察的职能在于、且仅在于保护民众
的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任长霞在登封所做的一切,正显示了她自我期许的职业良知,她以自己全副的精力,
投入到警察的本职工作中,维持了一方的平安。她所做的、而人民又最感激的事情,都在
警察权最基本的范围之内:破获长期积累的案件,抓捕残忍的犯罪分子,摧毁横行乡里的
黑社会团伙,等等。这些事情,都具有某种“消极的”性质,即制止某些社会成员的不当
行为,阻止他们继续侵害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并通过剥夺其自由恢复最基本的社会正义。
而这正是警察权的根本性质所在。
  平心而论,警察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忠于职守的,他们为保护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乃至宝贵的生命。在新华社的报道中,我注意到
这样一个细节:任长霞遭遇车祸后,医生在抢救过程中剖开她的腹腔,“发现胃里没有一
粒米”!所有闻之的人,“泪飞顿作倾盆雨”。她忙于工作已有10多钟头没吃东西了。但
是,也有一些是对不起头上那颗警徽的,如“中国警察第一富”林福久之类的人物就是典
型。
  从任长霞与林福久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警察与一个变质警察之间的重大
区别在于,前者忠于职守,恪守警察的正当责任与权力范围,而后者则越出了这一范围,
走向了反面。警察权本来就是为了对付社会中最恶劣的家伙而创设的,因而,警察权是所
有权力中强制性色彩最强烈的,警察可以或威胁使用暴力,这是一种可以毁灭的权力。正
因为此,一个文明国家必然会极端慎重地对待警察权,将警察权严格限制在其正当的范围
之内,严格限制这种权力的扩张和转让。
  只有在这样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警察才有可能既尽到其对社会的责任,又不至于危
害守法公民的自由,相反,能够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比如任长霞,她忠实地尽到了警察
的本分,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爱。也只有专心地尽警察本分,身体力行任长霞所说的“职
业良知”,才有可能成为好警察。
  任长霞是模范行使警察权的标杆,她向我们昭示了治理警政的一个方向:清晰地划定
警察权的界限。警察权必须被严格地限制在其履行正当职能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就像任长
霞那样,如此正当地行使的警察权,是一种能够让民众尊重,树起心中之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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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的腿一定很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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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因爲你在我的腦海中跑了一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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