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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郑百文重组方案中的诉讼隐患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Apr 17 08:17:18 2001), 转信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利国

  主持人:备受瞩目的郑百文重组方案已经被各方不同的观点评述过,无论该方
案能否真正实施,涉及到该方案的各方当事人都可能因其行为引发民事的或者行政
的争议。今天我们对该方案进行分析,考察该方案中存在哪些诉讼隐患。藉此提示
重组各方不仅仅要考虑目前的重组成本,还要考虑未来涉诉的或有成本。

  律师一:可能存在多种民事诉讼。

  首先是郑百文股东与三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现有的郑百文股东与三联公司
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发生股份的转让,非流通股的转让可
以通过协议转让,流通股的转让则需要通过场内公开竞价交易完成。如果三联公司
持有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30%,则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的要约。但是根
据郑百文重组方案,三联公司将要无偿取得50%的股份,并非基于全体股东每个个
体的同意,而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通过。这种方式本身已经侵犯了郑百
文股东对于财产的处分权,构成侵权行为。无论郑百文通过何种手续办理这种股份
的变动,不同意的股东始终有权要求三联公司返还股份。

  二是股东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因为章程所谓的“默示”条款并过
户发生的争议。根据方案,3月19日未向公司提交《股东声明》的股东均视为同意
参加重组,因此要根据重组方案将5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三联公司,并由公司董事
会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在这一环节,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如果在没有股东本人明示同
意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股东有权起诉结算公司。同时
“非交易过户”本身也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行为。

  三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定向回购引发的民事争议。

  根据方案,对反对重组方案、不同意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50%过户给三联的
股东,公司将以公平价值回购并注销其股份。公平价值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确定的
为准,即流通股1.84元/股,非流通股0.18元/股。

  根据这一方案,股东只能有两种选择,或者将一半的股份过户给三联公司或者
被公司回购。别无其他选择。这就导致回购股份行为只能是针对特定的股东进行,
而不是针对普遍的股东进行。这种定向回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虽然我国在实
践上存在国有股的定向回购,但是并不能成为本次回购的依据。因此,一旦公司强
行回购并注销股份,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律师二:股东可能状告董事。

  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治理结构,但
是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在郑百文重组方案中,一概混淆了股东
会与股东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些事项是股东会可以决议并且可以由董事会办理
的事项;但是有些事项涉及股东私人的财产权,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
当然也并不因为股东会的所谓授权就享有这种代理权限。因此,一旦董事会依据股
东会超越权限的授权,代理股东们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回购手续以及注销手续,
股东有权起诉同意该行为的董事。

  主持人:郑百文重组方案出台后,各方一直关注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是
否在程序上剥夺了股东权利。事实上,随着上市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股东们
或许愿意放弃所谓的部分权利。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是否批准重组方案则成为关键
的环节。监管部门尤其是证监会无论如何处理该案,都应当依法进行,因为这一案
件中,涉及到众多的利害关系人,涉及到广泛的行政相对人。

  在郑百文重组方案中,有没有可能出现行政诉讼呢?

  律师一:需要证监会审批的事项都可能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争议
的发生。根据重组方案,需要证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

  1、要约收购的豁免。重组方案中,三联公司需要一次性达到对郑百文持有50%
的股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约收购不可避免,相关手续必须履行。但是三联公
司又无法承担要约收购的成本。因此,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是该方案重要一环。
证监会历次豁免的要约收购,都是针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本次重组中涉及
到流通股的转让,如若豁免则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

  2、定向回购的批准。郑百文公司对于不同意转让50%股份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
定向回购,也需要证监会的批准。

  3、流通股的过户。流通股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完成过户,但是按照重组方案,三
联公司想直接通过登记结算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能否办理需要证监会的特别同意。


  在上述三个集中的问题上,证监会无论如何答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均影响到
广泛的利害关系人。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律师二:我认为在郑百文重组方案中,可能出现这样几种行政诉讼原告:

  1、所有股东

  (1)被定向回购的股东

  对于被政府监管的行为,政府有义务保证该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如果证监会
同意郑百文公司定向回购的方案实施,所有被定向回购的股东就可以以证监会行政
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司法机关审查证监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被强行过户的股东

  全面收购要约的豁免,尽管是证监会职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是该
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不能违法。当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要约收购而证监
会同意豁免,那么被强行过户的股东有权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

  (3)同意重组的股东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证监会根本不批准相关的申请,重组方案最终流产,郑
百文退市。则郑百文的所有同意重组的股东因为权益受到影响,也有权起诉证监会


  2、结算公司

  如果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流通股直接过
户的决定,办理过户,有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届时登记结算公司有权起诉证监
会。

  3、郑百文公司

  郑百文公司的回购申请,一旦证监会不予同意,郑百文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4、三联公司

  三联公司要求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一旦证监会不予批准,三联公司也有权提
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行政诉讼的产生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的结果,尤其是郑百文
公司与三联公司的申请,证监会不批准是有充分根据的;他们虽然有诉权,但是胜
诉的可能性非常小。我们在这里强调诉讼的可能性,只是从证监会享有的行政职权
出发,考察行政管理行为产生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不一定会出现。


   五大隐患

  1、无论三联公司以何种手续过户无偿获得的50%的股份,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起
诉三联公司返还。

  2、如果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三联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明示同意的
股东可以起诉该结算公司。

  3、一旦郑百文公司强行回购并注销股东股份,股东可以起诉本公司。

  4、办理50%股份过户手续的公司董事,可能成为不同意股东的被告。

  5、被定向回购的股东、被强行过户的股东、同意重组的股东、郑百文公司、三
联公司均可以以证监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诉讼的产生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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