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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质疑7.1的《今日说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Jul  1 20:14:24 2004), 站内信件

  案情:男女婚约约定,如女要跟男结婚,必须做绝育手术,后,女做了之后,男拒绝结

婚。

  判决:支持女方请求10完全的精神损害赔偿。

  评解:!·#!·¥·!#%·¥#……%—%……*—*(完全就是在就一论一,从结果

到原因,因为这样,所以这样的1·#!·#!)

  我认为:这里不应该如此判决,理由如下:

  1,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这里不适用侵权行为法,不符合侵权特征

  3,即使侵犯了,也不是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权,健康权,而是侵犯了女方的信赖利益。

  4,既然没有侵犯到女方的生育权健康权,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

  5,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再婚期间女方做绝育手术,离婚的,可以将子女

判给女方,并且提供适当多的生活费。这里其实就是暗示了,并没有什么侵权的问题。

注:这里女方做绝育手术,可以是被迫的也是可以自愿的

  大家来点评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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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 志
踏 存
实 高
地 远

※ 修改:·Antonio 於 Jul  1 20:15:00 修改本文·[FROM: 210.21.224.233]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2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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