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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雨淋霖),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质疑7.1的《今日说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l  4 09:36:13 2004), 站内信件

Antonio (Anton) 于Thu Jul  1 20:14:24 2004提到:

  案情:男女婚约约定,如女要跟男结婚,必须做绝育手术,后,女做了之后,男拒绝结

婚。

  判决:支持女方请求10完全的精神损害赔偿。

  评解:!·#!·¥·!#%·¥#……%—%……*—*(完全就是在就一论一,从结果

到原因,因为这样,所以这样的1·#!·#!)

  我认为:这里不应该如此判决,理由如下:

  1,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这里不适用侵权行为法,不符合侵权特征

  3,即使侵犯了,也不是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权,健康权,而是侵犯了女方的信赖利益。

  4,既然没有侵犯到女方的生育权健康权,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

  5,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再婚期间女方做绝育手术,离婚的,可以将子女

判给女方,并且提供适当多的生活费。这里其实就是暗示了,并没有什么侵权的问题。

注:这里女方做绝育手术,可以是被迫的也是可以自愿的

  大家来点评一下阿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1:06:18 2004提到:

  有没有人回帖啊?

  小k?

  案情:男女婚约约定,如女要跟男结婚,必须做绝育手术,后,女做了之后,男拒绝结

婚。

  判决:支持女方请求10完全的精神损害赔偿。

  评解:!·#!·¥·!#%·¥#……%—%……*—*(完全就是在就一论一,从结果

到原因,因为这样,所以这样的1·#!·#!)

  我认为:这里不应该如此判决,理由如下:

  1,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这里不适用侵权行为法,不符合侵权特征

  3,即使侵犯了,也不是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权,健康权,而是侵犯了女方的信赖利益。

  4,既然没有侵犯到女方的生育权健康权,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

  5,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再婚期间女方做绝育手术,离婚的,可以将子女

判给女方,并且提供适当多的生活费。这里其实就是暗示了,并没有什么侵权的问题。

注:这里女方做绝育手术,可以是被迫的也是可以自愿的

  大家来点评一下阿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2:00:53 2004提到:

    教唆情况下也可以是自愿的。
    问题是本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对男方行为的定性是怎样的?你贴出来看看嘛。
    你的理由围绕的问题就是男方够不构成侵权,只要认清这个问题,其他问题都好解决
了。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2:27:08 2004提到:

  好像是7.1日的,可惜往期回顾里面就没有这一期阿

  哎~~~我记得法院的判决理由就是“侵犯了女方的人身健康权”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3:07:38 2004提到:

  《民通》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适用教唆侵权行为的情况,但这里的他人应该不包括本人,而是侵害人以外的
人。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3:53:51 2004提到:

  还有,本案如果把男方的行为定性为侵权,那还涉及到一个失效的问题,《民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如果女方从节育到男方提出分手,再到女方提起诉讼,应该过了一年的时间了。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3:57:41 2004提到:

  是啊,这里还有一个问题:

  受侵害的时间是从节育开始算还是从男方提出分手算呢?

  如果从节育开始算,那么男方提出分手又如何定性?

  如果从男方提出分手,那么节育又如何定性?

  侵权行为到底是节育还是提出分手呢?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4:03:46 2004提到:

  身体伤害是一种客观的结果,应该是从节育开始算。但这样对女方很不公平!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13:18 2004提到:

  那么如果男方不提出分手,那么叫不叫侵权呢?叫不叫伤害呢?不叫阿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15:47 2004提到:

  其实我觉得这里就是一个受害人同意,阻却违法

  至于男方是否用胁迫等手段,在婚约上不能体现的出来,因为在婚姻关系中,我们

往往不能用法律来衡量感情世界.

  男方说,不节育不结婚,这如果看成是一种胁迫,我觉得有失偏颇了.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4:17:11 2004提到:

  我觉得这种伤害是从做节育手术时就存在着的,至于如果男方不提出分手,女方
没有提起诉讼,只能是她放弃追责的权利了。因为她认为跟这个男的一起,比她的
身体更重要,呵呵。

  那么如果男方不提出分手,那么叫不叫侵权呢?叫不叫伤害呢?不叫阿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24:51 2004提到:

  不,我们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可以看到,其实法律默认了节育是合法的.

  那么到底是什么让节育不合法呢?

  我们换一种思维,如果他们结婚了,但是一年之后离婚了,这时候是否女方可以

提出诉讼呢?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但是绝对不可能承认侵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而只是人道主义的安抚了女方.

  法律的立法意旨,我想最重要的还是认为"信赖利益",尤其是人身的信赖利益值得

法律保护吧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4:29:01 2004提到:

  如果是为了安抚女方,那得到的赔偿数额应该不怎么样。
  但是“信赖利益”具体如何操作啊?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32:16 2004提到:

对,<妇保>规定,在离婚后生活补助需要适当增加,并且把子女判给女方,这简直就是等于

杯水车薪马,对于女方来说.

  信赖利益如何操作?你所谓操作是指定性还是量金?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4:36:12 2004提到:

  就是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理论基础是什么呢?直接依据民通中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42:42 2004提到:

  信赖利益,其实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眼延伸

  我们知道,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典型的信赖利益受损

后的责任。

  至于信赖利益的问题,其实还很复杂,我的文集里面有一片《浅析意思表示》,

里面也是说到的信赖利益。

  但是,这些都只是财产关系的信赖利益,人身关系的信赖利益,我觉得还是很模糊

  就是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理论基础是什么呢?直接依据民通中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50:23 2004提到:

  法律中的信赖,是一种利益

  就是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理论基础是什么呢?直接依据民通中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51:15 2004提到:

  那么不信赖,就是一种不利益

  侵害信赖,就是侵害利益;承担不信赖,就是承担不利益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4:51:54 2004提到:

  对信赖利益这个概念,我都很模糊,所以还想你推荐几篇美文呢。你的文
集到那里看啊?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4:53:31 2004提到:

精华区--原创空间--antonio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Sat Jul  3 15:14:49 2004提到:

    具体到这个案例,该个利益又怎么衡量呢?赔偿的时候是以其利益的损失来
主张权利的。
    本案女方的信赖是相信对方能够与其结婚,就是她的利益为跟男方结婚的期
待利益。如今无法实现该利益,这种损失怎么“定价”呢?



Antonio (Anton) 于Sat Jul  3 15:20:40 2004提到:

  嘿嘿,这个我也不知道啊。
  留给杰出的法官自由裁量吧,所以说成文法就这点不好,唉

  对了,师兄阿,其实我并不是赞成人身关系中考虑信赖利益的,信赖利益如果

范围太广的话,那么我认为会有很大的波澜,就像为什么强奸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一样

信赖利益我认为还是栖息在财产关系比较好,因为那种信赖才是真正意义上具有财产

利益的信赖,而人身关系中的信赖,往往出去了财产利益,而是情感上的利益。

  既然是情感上的利益,那么就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阿,可是不行,那么

信赖利益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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