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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ater (recovering),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师姐师兄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ug 15 23:05:53 2004), 站内信件


1、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不要求听证;
2、即便应该举行听证,工商局也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3、费用由工商局负担,非当事人。
4、还应弄清楚该主持是否为负责本案的调查人员,如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 在 starcloud (友颗星) 的大作中提到: 】
:
: 某电子公司因违法经营,某区工商局在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
:
: 令停业的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工商局告之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

:
: 要求,工商局在5天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某主

:
: 人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3个月的处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听证费用。试分析工商局

:
: 出的处罚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    我还没有学过这方面的知识,麻烦各位了。
:    请各位师姐师兄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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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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