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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讨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Sep  3 22:37:00 2004), 站内信件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Aug  9 17:06:59 2004提到:

    张某乘坐公交车,因口结,张某挥拳打了正在开车的司机陆某脸部。陆某不顾
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互殴。
    公交车因无人驾驶发生事故:一人死亡和财产2万。

    问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什么罪?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Aug  9 17:41:52 2004提到:

    本案一审判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维持原判。
    而列出此案的笔者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

    这里我对两种意见都不敢苟同,你们发表一下看法嘛,帮帮忙拉,我今天才开始
看刑法呢,之前的很多都忘记了。



easily (提前返回学校) 于Mon Aug  9 18:39:55 2004提到:

应该是犯罪吧
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

“玩忽职守”
呵呵。我没看书。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Aug  9 18:53:21 2004提到:

    张某是乘客来的啊,主体不适格,可能我刚才表述得不够明白。

    如果从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来分析,我觉得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过这里
的主观要件很难定,就是他是否应该预见他的这一拳会造成这样的危害结果。主体方面
没问题,客观方面发生了实际损失,客体是车内乘客和路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等
不特定客体。所以这里如果确定了其主观方面应该预见而无预见,就足以构成了。

    当然这样的预见义务还是很难认定的,因为该引出该案例的笔者认为张某基于信赖
司机基于安全注意义务,不会置车于不顾而离开驾驶座于张某互殴。



easily (提前返回学校) 于Mon Aug  9 19:11:04 2004提到:

啊,眼花了。。。
你这样分析都挺有道理的哦
呵呵
我也要看看书才行了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Mon Aug  9 20:23:37 2004提到:

    呵呵,看来我也要先来熟悉教材才行,以前是应付考试,马上就忘记了。
要亡羊补牢了,唉,怪大一大二没有认真学。



Antonio (志在必得) 于Sat Aug 14 12:01:32 2004提到:

  张某的行为,如果该拳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它既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有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数罪并罚。

  如果没有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就单单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陆某,构成以使车失控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乘坐公交车,因口结,张某挥拳打了正在开车的司机陆某脸部。陆某不顾
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互殴。
    公交车因无人驾驶发生事故:一人死亡和财产2万。

    问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什么罪?

Antonio (志在必得) 于Sat Aug 14 12:20:56 2004提到: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体适格,并不是一定要从事交通运营的人才具有资格,就像不一定要是机动车辆才
具有资格一样,自行车的驾驶着照样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沓哥上课的时候,重点讲过这个问题。
其中讲了三个案例,构成本罪的四个案例
1,正常情况,撞死了人
2,非机动车因违规造成机动车相撞
3,乘客的行为



Antonio (志在必得) 于Sat Aug 14 12:30:13 2004提到:

  这里我认为乘客应该是构成了两罪的,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但是,特殊由于一般的原则,应该定交通肇事罪。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Tue Aug 31 18:44:06 2004提到:

    有人这样解释,乘客的预见范围是:1、司机头部受击后出现头晕等情况而使车
失控;2、司机停下来与乘客搏斗。
    而司机的过激行为——不顾行驶中的车而擅离驾驶室与乘客搏斗,该行为不在
乘客的预见范围,因为乘客基于信赖,相信司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擅离岗位。
    基于这样的分析,乘客对该损害事实,主观上没有过失甚至故意,因犯罪构成
要件不足而不构成犯罪。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Tue Aug 31 18:45:21 2004提到:

    我讲错了,呵呵。。。



Antonio (朝花夕拾) 于Tue Aug 31 19:37:03 2004提到:

  如果说一个人轻轻的打了另一个人一拳,造成了对方的死亡的话,那么这种情况

说这个人没有预见义务和能力,是合理的,因为对方有特殊身理状况。

  但是凭有人解释说,只有这两种预见范围,不是很合适。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Tue Aug 31 19:53:16 2004提到:

    那暂且不要讨论他的预见范围止不止两个,来讨论一下司机的过激行为是否在
乘客的预见范围之内,如果不能预见,那就没有主观故意活过失了哦



Antonio (朝花夕拾) 于Tue Aug 31 20:23:02 2004提到:

   我觉得完全有可能,一个男人,受到另一个同种类的辱骂攻击挑衅,完全做出不理智

的行为



hateyou (─没有昵称─) 于Tue Aug 31 20:34:13 2004提到:

    如果是在路上,那就完全可能,也可以接受,可是现在主体是司机啊,作为正在
执行特殊职业的工作人员,对于他对情绪的控制要求要比平常人高得多。他的一举一
动关系着车上几十乘客的安危,他的不理智将是不可许的。。。
    呵呵,所以我觉得基于职业要求,他是不可以做出这样不理智的行为的,超出了
一般人的预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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