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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浅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8 09:17:06 2001), 转信

刑事辩护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社会上许多善良的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
甚至认为"刑事律师就是蒙人钱的,反正在法庭上说半天也不管用"。业内人士则多
认为"刑事辩护不好干,风险大,不挣钱",所以大量优秀、出色的律师都不办刑事
案件,即使在刑事司法界颇有名望的辩护律师,也越来越说得多,做得少。新《刑
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直线下降,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因各种
罪名自身落入"法网"的律师数量却直线上升。这一切的一切,不禁使人发问:刑事
辩护律师怎么了?刑事辩护到底是什么?

  近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由市律协、中国法官协会及北京法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在北京长城饭店举行的"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会议的主讲人是美国著名
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Prof. Alan Dershowitz)
。他曾经担任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的辩护律师。在会上,德肖微茨教授谈及其为
辛普森辩护时,抓住的辩护要点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
上有血迹的假证。其实,无此假证,其他的证据仍然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
"画蛇添足"的假证被辩护律师抓住,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两个印
象:第一是辛普森可能杀了人;第二是警方在证明辛普森犯罪的过程中确实制造了
一个假证。而警方既然能制造第一个假证,是否有可能第二、第三个证据也是伪造
的呢?正如一个人吃面条时发现碗里有一条虫子,是等着发现第二条虫子再倒掉呢
,还是立即就将这碗面条倒掉?这就是陪审团成员最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结论的重
要原因。作为辩护律师打赢了这场著名的诉讼,使一个实际上很有可能犯了罪的人
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难道就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吗?如果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
仅仅定位在这里,岂不成了罪犯的帮凶,人类社会还有保留这一合法职业的必要吗


  笔者认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世间之事没有绝对的合理,
只有相对的合理。法律的作用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也同样存在着抓大舍小的价值取
向。辩护律师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制衡司法机关在追诉犯
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而达到维护国家法治的目的。
如前所述,德肖微茨律师通过自己的辩护,虽然使一个很可能有罪的人逃脱了刑事
法律制裁,但他却给全美国的警察机构提出了一个警示--不许制造假证。假如一个
著名的案件中警方制造假证能被法庭认可且不受追究,此先例一开,将给社会、给
公民权利的维护带来怎样的侵害便可想而知了。因此,德肖微茨律师的工作恰恰是
通过放纵了一个事实上很可能有罪的人而维护了美国的法治精神。这就是在放纵一
个罪犯和破坏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上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绝不为了抓一条漏网
之鱼而撕破一张渔网。这就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的价值取向。

  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已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执法人员,《律师法
》已明确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这一职业是否担负着与公、检、法人
员一样的打击犯罪的职责,此问题在学术界、司法界等多个领域内都引起过不小的
争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法律一贯的主导思想,但这两者是目的和手
段的关系,即在打击犯罪中如果可能伤害到人民该怎么办?我们从文艺作品和现实
生活中都看到警方为了保护被劫人质的安全而与罪犯谈判甚至不得已暂时放弃抓捕
罪犯,这说明保护人民是目的,打击犯罪是手段,手段只能是为目的服务的。同样
,在打击犯罪和维护公民权利方面,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惜伤及无辜,不能为了
不使一个有罪之人逃脱法网而甘冒使无辜者蒙受不百之冤的风险。相反,为了确保
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应当选择宁可放纵罪犯。所谓"宁纵勿枉"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人民,都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单从维护社会秩
序的角度出发,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就很没有意义,因为它会使很多事实上有罪的
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其公正性而非真实性,刑事诉讼法
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权利来制衡权力而不单纯是为了保障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率。
法律采取了"宁纵勿枉"的价值取向,就给司法机关树立了具体行为的方向,在社会
中建立了一种高于一般的社会秩序的法治秩序。所以,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
方面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通过自己的辩护活动维护国家
的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这就是法治的出发点,也是法治的根本目的。
辩护律师从维护国家法治的高度衡量自己的工作价值,维护"十恶不赦"乃至"恶贯
满盈"的被告人应有的、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辩护权,并使被告人这一权利在被
追诉的过程中得到充分运用,使被告人在充分运用辩护权之后面对审判结果心服口
服,无话可讲。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是对国家法治精神的维护,更是对老百
姓赖以信任的法治体系的维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写入宪法
的纲领性目标,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辩护律师职业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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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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