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债权转让案件审理的“要点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8 09:18:59 2001),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
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从条文的表述可见,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
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即受让人。

  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理好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有关纠纷对确保交易安全显得十分
重要,因此,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如果受让人与债务人对案件管辖未作特别约定,应
在符合级别管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被告(即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因
为债权转让并不是权利义务的同时转让,因此,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时,不宜根据债
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采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正确把握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对起诉人资格的
成立和起诉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的审查既是程序审查,也是实体审查。这种实体审查
应当建立在程序审查的基础上,对于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纠纷而言,在审查起诉人
资格时,只能依据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没有理由一定要求起诉人提供
债务人收到让与通知的证据,因为,通知债务人不是受让人的义务,但法院在立案
审查过程中应提醒起诉人注意债权人是否通知债务人这个问题,如起诉人明确表示
明知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应不予受
理,否则应予受理。在实体审查过程中,对债权人是否通知债务人这个关键问题应
当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只有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合同才会发生效
力,受让人才能享受债权人的债权。从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致引起争议来讲,债权人
通知应以书面为宜,并应让债务人出具收到通知的证据:以免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
通知却讲没有收到的现象发生。但法律并未规定以何种方式通知,因此,对有证据
证明债权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和有证据证明(如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债
权人以口头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均应认定通知有效。

  3、审理中因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而驳回受让人起诉的应慎重。经审查,如债
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因受让人无法取得新债权人的身份,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
应当驳回其起诉;但受让人起诉以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不能轻易驳回起诉,
而应根据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分别处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以债权人未通知
其为由提出抗辩之前通知债务人的,就不能驳回,因债权人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
转让就生效;但债务人提出抗辩以后,债权人才通知债务人的,对受让人的起诉就
应予驳回,因为债务人提出抗辩时,债权转让对其并未生效,其理由是成立的,法
院应予支持。

  4、切实保证债务人的两项权利。一是抗辩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并不
因债权转让而受到影响,同样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是因为受让人所取得的权利不
能优于原债权人,原债权所存在的暇疵也并不因转让而消除。抗辩的理由可包括债
权因无效、被撤销而不发生、债务未到履行期、债务已因通知前清偿而消灭、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等。由于债务人的抗辩,使案件处理结果与原债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的,应及时通知原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抵销权,规定债务人对受
让人的抵销权,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因债权让与而受到损害,但应严格掌握
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的条件。(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原债
权人享有债权;(2)该债权已经到期;(3)接到了债权让与的通知;(4)符合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权抵销的其他条件。

--
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