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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09月19日17:38:56 星期天),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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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2004年09月17日12:45:54 星期五

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用于公益事业
大家的看法如何
希望大家讨论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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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2004年09月17日12:49:20 星期五

去哪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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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2004年09月17日12:50:59 星期五

义工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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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2004年09月17日13:35:58 星期五

根据现行法律,就是违法嘛,有什么好说的。正确做法是交给警察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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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2004年09月17日17:39:32 星期五


r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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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2004年09月17日18:36:05 星期五

就是因为这样嘛
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
他还是挺有效益的
交给警察叔叔
谁知道会扔到哪里去呢,用于公益是挺有收益的
我们能否给他个合法点的理由?
让他看起来似乎合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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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fighter (希言自然), 信区: CL
标  题: Re: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Sat Sep 18 15:00:01 2004

我认为比较合理啦。
民法通则79条没有规定的具体,但是可以类推适用--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归国家所有。
拾的人已经尽对他人所有权应有的尊重,至于要不要交到警察叔叔那儿俺不知道,但有一点
是肯定的,那就是遗失物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这样我就觉得没必要经过警察叔叔那儿了,先不谈他们尊不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但是从经济
角度考虑也不合算啦,拾的人的无因管理已经有一笔损失,现在警察局又要花钱来管理这些
东西,还是要花纳税人的钱,何必呢?心疼啊,反正都是用于公益事业为什么还要经过警察
叔叔那一道关呢?到他那儿还要再指定到用于公益事业,有了这个权力难免不出现问题。
所以有些事情呢,公权力少介入是好事。
当然这样也会出现问题的,如果制度安排不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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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毕业倒计时), 信区: CL
标  题: Re: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义工联的那个新活动
时  间: 2004年09月18日15:07:30 星期六

很像昨晚老师讲的话,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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