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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0月18日00:01:20 星期一),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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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2:41:05 星期五

转贴于法学研究会网站,我再转贴于此,欢迎大家讨论!!!

夫妻分居两地,男在上海,女在苏州,一般半月一聚,夫妻关系融洽。
  一日,男方因公去苏州,非常高兴,想给女方一个惊喜,便没有通知其妻。
  当晚,因为在外有应酬,喝了不少酒,约十一点才回家。
  自己的家,钥匙现成的,小保姆说,“大姐在家,已经睡了。”
  某男便直接进入卧室。
  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开灯,女方极力反抗,并说“小明怎么乱来!”
  某男力大,且女方来不及反应,完成了性关系。
  事后,才知道在床上睡的不是妻,而是妻之胞姐,
  因为当晚妻不在家,姐应妹妹邀请,为她家值夜。
  某男与妻姐都十分尴尬,因为妻怪某男“装糊涂”,某男亦十分自责去自首而案发。
  某男自责时陈述,当时应该知道与妻不同,特别是声音、动作的差别,就是没有注意
。后来辩护时则说,谁也注意不到!
  某妻后来反过来为夫辩护,称自己发生性关系时,经常“也有反抗的动作”,“我姐
与我面貌、身材、声音都很象,还是用同一种香水”;
  小保姆称他平时叫妻为“姐”,明明告诉男是“大姐睡了”,男说当时没有注意。
  姐妹两个,后来又说,“我们都叫他小明”,妹说:“我也经常叫他不要乱来”。
  检方认为,当时违背女方意志,是构成强奸的核心要件,“而这一点,男女双方均不
否认”,且,法律上不会有“过失强奸”。
  辩方认为,男方没有强奸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这样,控辩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主观推定”、“客观归罪”。

  各位的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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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08:54 星期五

郁闷
没人理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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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0:16 星期五

不知道要说些什么,不过案件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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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2:17 星期五

个人认为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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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3:02 星期五

我觉得应该是强奸
虽然他没有主观过错,但是当时违背了该妇女的意志,应该是构成强奸
但是那个女的明知是其妹夫,怎么还“半推半就”呢?
这个不是很明白算不算默许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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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3:43 星期五

有呀,我啊
不过好久没看刑法了
都忘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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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4:24 星期五

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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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5:55 星期五

不看我的???


☆   9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6:22 星期五

在看着了
不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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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7:12 星期五

不要贴出来就完事吧,想要别人说,自己就应该先说说看嘛,除非自己已经有答案,成竹
在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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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8:47 星期五

就是说~
只看我们这些半桶水的人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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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19:41 星期五

呵呵
我思绪还不成熟
不好说哦




☆  13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21:33 星期五

本案属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了,但是其中棘手的就在于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单
凭以上供词,不否认其可能存在其妻包庇的行为,对于其证据法官对此是否采纳?假设其
证据存在虚伪成分,法官不采纳的话,那当然不用说应该成立,在如果以上犯罪嫌疑人及
其妻子所说完全真实的情况下,我不知这个主观故意在法官判案中考虑的成分有多大,如
果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而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应属无罪。

( 锋锋) 的大作中提到: 】: 呵呵:




☆  1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23:39 星期五

那算什么?
意外事件???


☆  15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24:08 星期五

那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支持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有哪些?不支持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又有
哪些?分开列出来。




☆  16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25:29 星期五

支持的证据应该为
检方认为,当时违背女方意志,是构成强奸的核心要件,“而这一点,
男女双方均不否认”,且,法律上不会有“过失强奸”。

作中提到: 】



☆  17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28:41 星期五

但是我个人角度看
偏向于构成犯罪咯




☆  18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5日23:29:41 星期五

其妻的供词属于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根据刑
诉法,这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低于其他一般证人的证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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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quakefans),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6日18:49:46 星期六


    本人认为在本案中,男方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既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
如下:

    第一、根据文章所给的信息,女方极力反抗,男方力大,女方来不及反应完成
了性行为。这已经说明,女方并不同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并且极力反抗。男方力
大,女方来不及反应,说明男方当时使用的力量已经足以控制女方,属于暴力无疑
。在主体方面,根据文章中给出的信息,可以推定男方属于正常的人;男方在明知
女方不同意和其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以暴力手段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其主观
上属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男方使用了暴力手段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客体方面女方
已被强奸,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已经被侵犯男方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
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从犯罪形态上说。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强奸罪的既遂有三种理论:接触说
、插入说和射精说。无论根据以上三种理论的哪一种,男方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罪既
遂。

    第三、男方强奸其妻子的姐姐,属于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强奸罪的成
立。男方误认为当时在房间内的女人是他的妻子,将其强奸,而事实上是其妻子的
姐姐。即使其妻子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但是不代表其妻子的姐姐同意与其发生性
行为,而且从文章给出的信息看,男方妻子的姐姐是不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

    第四、男方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还可以考虑其他量刑情节,例如,其妻子和其姐姐之间有难
以区分的情况等等。

    第五、个人认为,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为法院判男方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  20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asly (Mr.Law),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个有趣的案子
时  间: 2004年10月16日19:00:51 星期六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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